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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复试工作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录取质量的重要环节。为加强我院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创新拔尖人才培养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复试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政策透明、规则公平、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
  第三条复试工作要坚持科学选拔。强化现代教育测量理论和手段在复试中的应用,发挥复试对考生专业能力和能力倾向、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考察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我院会提前在网上公布复试基本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程序,调剂方案及数量,并将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告知考生。
  第五条所有拟录取考生均须通过复试。

  二、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和录取工作,制定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确定复试分数基本要求,分配各所招生名额,网上公布复试分数线、复试名单、复试程序、同等学力加试科目、调剂方案,组织开展研究生复试外语听力的命题、阅卷等复试的各项具体工作;院纪委负责监督。
  第七条 各所应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专家复试小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担任,成员应包括部分机关部门、相关学科的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指导教师等;专家复试小组组长应由相关学科带头人担任,由不少于5人的具有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组成,另须配备1名记录员。根据参加复试人数情况可成立若干专家复试小组。
  第八条 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组织、协调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单位复试工作的标准、程序和调剂方案。
  (2)根据各所学科(专业)特点组织成立各学科(专业)专家复试小组,指导专家复试小组进行相应的复试考核工作。
  (3)负责对专家复试小组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复试工作能公平、公正。
  (4)负责确定考生面试和实践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专业课笔试和综合面试科目的命题、考务和阅卷工作。
  (5)负责制定外语口试和听力测试的实施方案,并安排、组织好外语听力考试。
  (6)负责审核各专家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复试结果和考生的其他情况。
  (7)负责审查复试考生的资格。
  (8)负责确定拟录取名单和申请调剂名单。
  (9)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予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九条专家复试小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学科的复试工作。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本学科的复试工作(含面试、笔试)。
  (2) 负责确定考生专业课笔试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
  (3) 负责记录复试情况,对复试成绩做出评价,并写出复试评语和是否录取意见。
  复试小组成员需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应召开复试小组会议,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评判规则和评判标准;明确复试人员在复试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和纪律,规范其工作行为。

  三、资格审查
  第十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考生复试资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准考证;
  (2)身份证;
  (3)本科学习期间成绩证明(作为复试参考);
  (4)往届考生的本科毕业证书原件,无原件考生一律不准参加复试。对原件有疑问的,应及时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向发证单位核实。在国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定证书,无此证明者不得录取;应届本科毕业考生则须提交本人所在学院教务处出具的身份证明,否则视为同等学力考生;
  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四、复试比例及内容
  第十一条实行差额复试,各所的复试比例根据招生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上线生源情况确定。对初试合格生源充足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应为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招生规模(不含校内外推免生)的120% - 140%,按总分排序。初试合格生源不足招生规模120%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所有满足我院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的考生都可参加复试。
  第十二条复试一般包含三方面内容:专业素质、综合素质、体检。专业素质考核是指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大学阶段的学习情况;外语听说能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等。综合素质考核则指对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心理健康以及人文素养等方面的考核。体检工作在复试期间由人力资源处委托院附属医院完成,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接收的外校推荐免试硕士生可在当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复试方式和内容
  (1)笔试
  主要是专业课测试,是本学科(交叉学科的考生还包括对跨学科)的专业基本知识或实践(实验)能力的考核。笔试时间最长不超过1小时,满分5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有条件的专业可单独组织实验考核,主要测试实验和操作技能,或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核内容和方式由所自定,其分数计入复试总成绩。
  (2)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
  外语专业考生的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测试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外语口语测试可放在综合面试时进行,但必须制定统一的测试办法和明确的评分标准。
  外语听力测试满分50分,口语测试满分5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3)综合面试
  综合面试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了解考生情况,考查其综合素质,识别少数专攻考研课程的应试考生所学专业知识的程度。综合面试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面试时间每生一般不少于20分钟,面试情况要有记录,综合面试前应认真填写《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硕士研究生复试表》,并当场给出评语和分数。综合面试满分10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4)心理素质测试
  心理素质测试采用问卷方式,结果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作为录取时的参考。
  第十四条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备案后,并在网上公布。复试过程中可适当加分,最高加分额度为50分,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十五条复试总成绩计算办法
  专业课笔试成绩、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成绩、综合面试成绩、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加分四者相加,即为考生的复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满分为300分。
  凡复试总成绩低于200分、复试所有项目中一项不及格者,即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各所在复试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原则上要落实拟录取考生的指导教师,同时要保证排名在录取名额内、且综合面试成绩合格的考生得以录取。
  第十七条复试小组成员要严格按照所里的复试标准和办法评分,评分要客观、公正,真实反应学生的实际水平。各所须在复试结束当天公布考生的复试成绩。

  五、总成绩计算及录取
  第十八条考生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初试总成绩+复试总成绩。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应严格依据总成绩在相应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排名确定,并由我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名单。调剂到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考生在本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合格考生之后排序,依次录取。拟录取考生调档函由人力资源处发放。
  第十九条拟录取的定向考生须到人力资源处签订定向生协议书。

  六、调剂
  第二十条调入专业(领域)与第一志愿专业(领域)应为同一或相近专业(领域),一般应统考科目相同,自命题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
  满足第一志愿专业(领域)复试分数线的考生数量还不足招生规模时,可以选择初试成绩达到我院公布的对其第一志愿专业(领域)复试分数基本要求的考生。
  调剂复试考生必须填写《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硕士研究生调剂申请表》,经人力资源处审批同意后参加复试。
  调剂工作要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第二十一条对复试不合格的、决定不予录取的考生,人力资源处会在第一时间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不录取通知。

  七、复试时间
  第二十二条本年度复试时间为4月5日至4月20日。人力资源处会在复试前向参加复试的考生发出复试通知或者电话通知复试,在网上公布复试名单、复试工作的标准、复试方式和主要内容,并在2天内得到信息反馈,确保通知到位。对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规定已在全国统一报名前完成复试。

  八、其 他
  第二十三条如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异议且具有充足理由,可通过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处提出重新复试申请,人力资源处将组织核实,确有问题时经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对其组织再次复试。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提供虚假信息、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复试命题要严格按照日程执行,复试试题及答案在启用前均系涉密材料,须到我院指定地方印刷,并由2人监印,试卷印制过程中的废卷、胶印版须按照秘密文件、资料销毁的要求,及时销毁。印制密封后的试题存放在所专用的保密柜中,并分由2人掌管钥匙和密码。
  第二十五条复试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所有参加复试及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认真、严格地执行教育部和省招办有关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任何泄露试题和故意提高或压低考分的行为。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加与复试及录取有关的工作。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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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考研调剂中心 | 2013年全国考研复试线 | 历年复试线趋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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