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体育学院研究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我校研究生奋发向上、团结进取、刻苦钻研,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依据教育部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励我校研究生奋发向上、团结进取、刻苦钻研,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依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学校对研究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突出精神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 评审机构的组成
第四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研究生部主任和党总支书记任副组长,各系(所)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培养科。
第五条 各系(所)研究生党支部成立研究生奖励评审小组。组长由支部书记担任,成员由班主任、学生党员、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章 奖励种类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奖学金
(一)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第七条 学校评选、推荐评选以下荣誉称号
个人荣誉称号(省级、校级)
(一)优秀研究生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生
第八条 学校评定以下社会资助奖学金
侨心奖学金
第四章 奖励的评定、发放
第九条 “普通奖学金”的评定
普通奖学金:全日制研究生入学后即开始享受普通奖学金(本校在读教职工除外),每生每学年800元,由研究生部统一管理,按每学期400元发放。
凡有下列情况者,扣发普通奖学金
(一)未完清注册手续者,停发普通奖学金。
(二)受纪律处分者,当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三)违反校纪校规者,停发普通奖学金。
(四)休学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第十条 “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一)“优秀奖学金”在全校全日制研究生中评定,每学年评定一次。
(二)“优秀奖学金”的等级、奖金、评选比例:
一等奖学金:3000元/生,评选比例2%;
二等奖学金:2000元/生,评选比例3%;
三等奖学金:1000元/生,评选比例10%;
(三)“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办法和条件:
1、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和系、部的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善于思考、勇于创新、尊敬师长,与导师建立密切的联系,按时向导师汇报学习、工作、生活情况。
(3)积极参加科研与学术活动。
2、具体标准
(1)课程学习平均成绩计算方法
第一学年:平均成绩=所修课程总分/所修课程门数
(2)科研分计算标准
①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A被SCI、EI、ISTP、ISR四大检索系统收录,每篇50分。
B核心期刊,每篇15分。
C非核心期刊(国家新闻出版署核准期刊),每篇5分。
D内部刊物、增刊,每篇2分。
E独立完成论文者,按100%计分。合作发表者:2人合作完成者,第一作者按70%计分,第二作者按30%计分。3人合作完成者,第一作者按60%计分,第二作者按25%计分,第三作者按15%计分。第四作者及以后名次,不计分。发表论文的分值按以上标准计算。
②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A重要国际会议、一级学术会议,每篇10分。
B一般国际会议、二级及分支学会学术会议,每篇5分。
C其它学术会议,每篇2分。
D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专题报告按100%计分,墙报交流按80%计分,书面交流按60%计分。
E在重要国际会议、一级学术会议上获奖的论文加5分。
F国内外学术会议合作完成的入选论文,只计第一作者。
③承担科研项目
A国家级项目80分,省部级项目50分,厅局级项目20分,校管项目10分。项目立项按60%计分,结题按40%计分。
B项目参与者:国家级科研项目前10人、省部级项目前8人、厅局级项目前6人、校管项目前5人。
C项目负责人按100%计分,第二参与者按60%计分,以后参与者依次按递减5%计分。
④编写教材或专著
参加教材或专著编写者,撰写30000字以上20分,撰写20000字以上15分,撰写10000字以上10分,撰写5000字以上6分,撰写4000字以上5分,撰写3000字以上4分,撰写2000字以上3分,撰写1000字以上2分。
(3)评定标准
①第一学年总成绩=(平均成绩×70%)+(综合考评分×30%)+科研分
②第二学年总成绩=(综合考评分×70%)+科研分
(4)其他事项
凡已获得优秀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不能参评优秀奖学金:
①违犯法律和校纪校规者。
②一学年内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集体活动、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总共达二次以上者。
③一学年内事假累计超过二周以上,无故不在校一周以上,病假三周以上者。
④一学年内有重修或补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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