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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研究生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社会资助奖学金”的评定
  “侨心体育奖学金”的评定
  “侨心体育奖学金”是成都海外交流协会向成都体育学院捐赠的,资助对象为学校在校就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文科类本科以上学生。
  (一)评定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
  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从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家庭贫困,学习勤奋努力,积极向上,生活俭朴。
  (二)评定、奖励办法
  1、学生集中申请时间为每年的4月1日前。各系部在4月20日前,对学生申请进行综合考评。
  2、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各系(部)学生总数的1%的比例评定,由学生本人填写《申请审批表》。同等条件下,申请学生上一学期的综合测评排名靠前者优先;本学年内获得校级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优先。
  3、初评结果要在系(部)内进行为时3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学生处统一审核,并由“侨心”体育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5月底前完成当年发放工作。
  4、每次资助人数为10-20人,每人每次受助金额为1000元。
  第十二条 “优秀研究生”的评选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凡全日制研究生均可参加优秀研究生的评选,优秀研究生评选比例为研究生总数的15%。
  (二)评选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和各种课余活动。
  2、关心集体、团结同学,乐于承担组织交给的工作,对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尊敬师长,与导师建立经常性联系。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勤于钻研、独立思考、勇于创新,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并在有关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严格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对待各个教学环节(包括课堂教学、实验、调研、教学实践),各科成绩优良。
  (三)评选办法
  1、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在每年10月份进行,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属系所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登记表。
  2、评选由各专业学生党支部组织实施,支部书记、班主任、党员、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评审工作。
  3、优秀研究生的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经各系所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组织审核。
  4、审核结果在全体研究生中公布,公示期为五天。
  (四)奖励办法
  1、优秀研究生由学校表彰。《成都体育学院优秀研究生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
  2、为获奖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凡在研究生会、研究生分会、研究生党、团组织中担任各种职务的研究生,均可参加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为研究生干部人数的20%。
  (二)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坚定的政治追求和远大的理想抱负,认真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和社会活动,并在各种学习和各项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和组织领导作用。
  2、学习刻苦、努力,认真完成培养计划,学习成绩达到良好以上,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待人诚恳、谦虚谨慎、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关心他人、热心为同学服务,对待工作勤勤恳恳、踏踏实实、任劳任怨、不计报酬。
  4、乐于和主动承担各级组织和领导交给的工作任务,在工作中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组织领导能力,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并能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反映同学的要求和意见,并能根据有关精神,做好同学思想工作,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评选办法
  1、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在每年10月份进行,由研究生干部本人向所属系所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登记表。
  2、评选由各专业学生党支部组织实施,支部书记、班主任、党员、干部和学生代表参加评审工作。
  3、优秀研究生干部的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经各系所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组织审核。
  4、审核结果在全体研究生中公布,公示期为五天。
  (四)奖励办法
  1、优秀研究生干部由学校表彰。《成都体育学院优秀研究生干部登记表》记入本人档案。
  2、为获奖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一)“优秀毕业生”的种类和评选比例
  1、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报省教育厅审批,由省教育厅给予表彰奖励。研究生部按毕业生总数的1%推荐。
  2、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各系部评审小组择优推荐,经研究生部审查,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由学校给予表彰奖励。按毕业生总数的18%推荐。
  3、系部级优秀毕业生:由各系、所评审小组民主推荐,报研究生部批准,由研究生部给予表彰奖励。按各系毕业生总数的25%推荐。
  (二)评选“优秀毕业生”的基本条件
  凡我校应届毕业的研究生且符合下列条件者,均有资格参加优秀毕业生的推荐与评选。
  1、积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模范地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品德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在校期间未受任何处分;
  2、积极参加各种学术科研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勇于创新,善于思考,乐意为同学服务的;
  3、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模范执行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规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的;
  4、在毕业班后期管理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学校的学风建设做出自己应有贡献的。
  (三)优先评选“优秀毕业生”的条件
  1、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以上荣誉或“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奖学金”荣誉者。
  2、运动成绩或科研特别突出者。
  3、同等条件下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成绩优异或参加国家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获资格证书者。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奖励评审程序应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经各系、所评审小组初评、推荐,报研究生部审核后通过。
  第十六条 研究生部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十七条 奖励评选结果应进行张榜公布,公示期一般为5天。
  第六章 申诉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个人对奖励评选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系奖励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各系奖励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仍有异议,可在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部提出申诉,研究生部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学生,如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或道德品质方面的问题,取消荣誉资格,收回证书,并追回所发奖学金、奖品。被推荐表彰的学生在未受正式表彰之前,如受纪律处分,取消表彰资格。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本解释权属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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