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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公派研究生学费奖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优秀学生到国外一流高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学习深造,提高选派质量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资助学费的对象是“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的留学人员。
  联合培养博士或联合培养博士在外转为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资助范围。
  第三条资助学费的留学人员总额不超过“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计划的5%。
  第四条学费的资助标准为:每名留学人员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万美元;如特殊选派需要资助标准高于3万美元的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条学费资助期限:不超过留学人员的奖学金资助期限;如确须延长资助期限的须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六条向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从事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的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学习的留学人员提供学费资助。第七条向赴国外一流高校,一流专业从事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且难以获得学费资助的留学人员资助学费。
  第三章申请及审批办法
  第八条留学人员学费资助采取学生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的方式。申请资助学费的人员须获得国外正式入学通知,外语须达到国外接受高校的入学要求。
  第九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高校应在校内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推荐申请学费资助的留学候选人。学校推荐申请资助学费的人数不得超过留学候选总人数的5%。
  第十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对上述学校推荐的申请资助学费的留学候选人进行评审后,确定拟资助学费人员名单及资助期限,报教育部国际司、财务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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