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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2009年考研复试安排(三)

  六、复试成绩的使用

  1、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满分为100分。其中专业考核笔试占40%,外语听说测试占20%,实践能力考核及面试等环节占40%.复试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2、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一般在30%-50%的范围内,具体权重由各招生院系在此范围内自主确定,并在复试细则中明确说明,提前让考生了解。

  计算公式如下:

  总成绩=c*初试成绩+d*复试成绩(例:若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为30%,则总成绩计算公式为:总成绩=(初试总分÷5)×70%+复试成绩×30%);

  复试成绩=a*复试笔试成绩+b*复试面试成绩(其中面试成绩权重b≤0.5);

  复试面试成绩=(各位面试教师成绩之和/面试教师数)*组别系数;

  其中a、b、c、d为加权系数,a+b=1,c+d=1,系数值由各院系自主确定。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可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作为录取参考,成绩不及格不予录取。

  思想政治素质、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在科研或相关实践中表现突出者,经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计入复试成绩,并由复试小组会议提交签字的说明材料备查。

  七、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复试工作应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切实做到公正无私,不走过场,严把复试质量关。各院系要切实加强对复试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凡违反招生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严肃查处。对于复试后不被录取的考生,要及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和调剂推荐工作。对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发现即取消复试录取资格。

  2、考生享有知情权,各院系应及时将复试成绩通知考生。各院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指派专人在复试成绩公布3日内接受考生申诉,对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责成复试小组复议,若考生对复议结果还有异议,由院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复议。

  八、关于继续全面实行学费制度改革的说明

  为了建立新型的研究生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导师和研究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培养质量,保证学校、导师和研究生各方的利益,经过近几年来的探索实践和逐步推广,学校决定在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中继续全面实行学费制度改革。即:将国家划拨的公费计划进行合理的二次分配,实行学业奖学金制,将拟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分为四类:

  A类(全额奖学金):免交学费,享受每月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

  B类(半额奖学金):交一半学费,享受每月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

  C类(半额奖学金):交一半学费,不享受每月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

  D类:学费全额自筹,不享受每月普通奖学金和公费医疗。

  (注:硕士生三年的学费为24000元,音乐、美术、单考考生为30000元)。

  新生于招生录取时根据入学考试总成绩(由初试和复试成绩按一定权重计算)确定获得奖学金名单。以后每学年末按照一定的考核办法重新评定,实行奖学金滚动制。公费医疗则只根据新生录取时成绩排名确定,且读研期间保持不变。

  各院系可将学校下达的公费指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A类(全公费)、一部分用于B类和C类(即半公费)。计算原则为:A类人数+B类人数=公费指标数;B类人数=C类人数;D类人数=招生总规模-A类人数-B类人数-C类人数。例如:某院系的招生总规模为100人,其中公费指标为40人,若该院系选16人作为A类录取,则B类和C类考生均为24人,D类考生为3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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