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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水产研究所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2008年10月修订)

      为使我所研究生管理工作实现规范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形成有利于研究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关于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各联合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和我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招生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和黄海水产研究所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素养;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符合国家及所在联合培养研究生院校或研究所招收研究生的相关条件。
      第二条 各实验室(研究室)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要根据所承担的课题需要及经费情况,制定研究生培养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前,各实验室(研究室)统一将本部门研究生导师的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报所研究生办公室;经所领导审批后,下达部门年度招生计划,各部门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收研究生,不得超计划招收研究生。

     第四条 每年9月1日前,各实验室(研究室)统一将本部门所有研究生导师本年度招收到的研究生名单及有关信息报到所研究生办公室。
      第五条 研究生正式进入我所实验室(研究室)实习时,需填写《黄海水产研究所研究生登记表》,经就读院校、导师、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到所研究生办公室办理入所登记手续。
      第六条 申请我所研究生宿舍的研究生,需填写《黄海水产研究所研究生宿舍申请表》,经导师和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所研究生办公室审批。所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源情况为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分配宿舍。入住本所宿舍的研究生应遵守《黄海水产研究所单身宿舍、研究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七条 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体系建设,在稳步提高生源质量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注重培养质量的管理,规范培养过程,在论文开题、参加学术活动、中期考核、论文撰写和论文答辩等环节建立质量标准和考核办法,激励研究生努力向上。
      第八条 研究生在我所学习期间所完成的研究论文,必须经我所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方可向外投稿。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应将我所作为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实验主要在我所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还需将重点实验室列入署名单位),指导教师应列为通讯作者。论文发表后,应交二份论文单行本,分别给指导教师所属研究室和重点实验室存档。
      第九条 研究生津贴发放标准。研究生从进入我所实验室开始科研工作之日起,享受黄海水产研究所研究生津贴。凡我所导师指导的博士研究生到所后,第一年津贴为600元/月,第二年为700元/月,第三年为800元/月;硕士研究生进入我所实验室开始科研工作后,每月享受400元津贴。
     第十条 我所导师招收的研究生,入所后硕士生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博士生按每人每年1500元标准向所缴纳研究生管理费,所需经费由导师课题支付。研究生管理费主要用于研究生日常管理、以及研究生开展有关学术、文体等活动的开支。
     第十一条 为便于研究生自我管理,由研究生民主选举产生黄海水产研究所研究生会。研究生会根据情况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设学习部、文体部和生活部。研究生会由所研究生办公室负责指导。
      第十二条 中共党员或中共预备党员研究生的组织关系转到我所后,参加所在部门党支部的活动。研究生预备党员的考察由所在支部负责,转正手续按相关程序办理。已列入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的研究生,由所在支部对其培养和考察,发展工作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为丰富研究生生活,增进研究生之间的了解,鼓励研究生会组织多种形式的学术及文体活动,研究生可参加所内工会、团委举办的活动,所需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由研究生管理费支付。
      第十四条 为提高研究生的研究水平、学术水平、创新能力,扩大知识面以及了解学科最新动态,鼓励他们参加所内举办的各类学术研讨活动。各研究室应创造条件,结合研究项目定期举行研究生学术研讨活动。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所内学习期间未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擅自发表论文,或严重违反黄海水产研究所规章制度,或有其它不适宜在本单位继续学习的情况,经审核属实,将退回该生注册院校或研究所。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位答辩通过后,应向所研究生办公室交二本学位论文,分别在图书馆和重点实验室存档。研究生获得学位毕业离所时,应得到导师的认可,办理好信息中心图书资料退还、宿舍清退和所在部门仪器清还等手续。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所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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