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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疆大学接收外校推荐免试考研实施办法


  第四条免试申请材料
  1.《新疆大学接收外校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申请表》;
  2.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的本科正式成绩单;
  3.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成绩单、获奖证书复印件;
  4.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具有学术工作成果的复印件或证明。
  第五条接收专业
  我校接收校外推免生的专业(领域)为:《新疆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允许应届生报考的所有招生专业(领域)。
  第六条推免生申请办法
  1.申请人登录新疆大学研究生院主页(http://218.195.241.196/)查阅“招生信息”栏中的研究生专业目录,并最迟于2010年10月10日以前将填好的全部免试申请材料(见第四条)寄(送)至新疆大学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邮戳为准)。
  2.申请人提交的免试申请材料经我校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各学院及时通知申请人来我校进行复试。
  3.我校对通过复试并同意接收的外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由研招办发给接收函(交考生所在学校研招办),取得免试资格的同学须到考生所在学校研招办报名、在我校或本人所在学校进行体检,同时领取本人所在省(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签发的《推荐免试硕士生报名登记表》(封面上须有当地省级招生办盖章),于教育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进行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参加现场确认。
  4.将《推荐免试硕士生报名登记表》及时寄(送)至新疆大学研招办,未办理正式报名手续者不能被录取。
  第七条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得录取。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学校将拟录取名单在各学院和校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第八条凡录取为非在职培养的校外推免生,第一学年均可获得一等研究生助学金。我校将对被我校接收的其他高水平大学的优秀推免生(来源于其他“985工程”、“211工程”院校班级成绩排名前60%的校外推免生),在其入学报到后,分别相应给予10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优秀生源奖学金。
  第九条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接收推免生的无效。没有《推免生登记表》的申请者不受理其申请。
  第十条被我校接收的推荐免试生,不得办理出国手续,不得列入就业计划,并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生入学统考;如在2011年7月前不能按期获得学士学位或必修课不及格或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一条如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不真实或不准确,一经发现取消申请人录取资格或学籍,后果由申请人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如在2011年招生年度国家出台新的研究生招生政策,我校将做相应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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