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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中科院院长奖学金”条例


  一、研究生院、科大评委会的职责:
  1.制定本系统或本单位奖学金评审的实施细则:
  2.评审优秀奖奖励人选;
  3.从优秀奖入选者中向院推荐特别奖励人选;
  4.受理评奖中的争议事项,接受申诉和组织复议。
  二、院评委会由主管教育的院领导任主任,由院学位委员会成员、各业务局局长组成,其职责为:
  1.制定修改院长奖条例及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2.核准优秀奖获奖人选;
  3.审定特别奖获奖人选;
  4.受理评奖中的重大争议事项。院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人事教育局。
  第七条申请和申报中国科学院院长奖每年7月~9月评选。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由研究生院、科大评委会审定后,向院评委会申报入选名单,并需报送如下材料:
  1.《中国科学院院长奖学金申报表》;
  2.三位专家(至少有一位是所外专家)对其科研成果的评阅意见;
  3.申报特别奖需报五位专家评阅意见。
  第八条评审办法
  优秀奖的评选:
  1.各研究所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和研究生部具体负责组织选拔和推荐获奖人选;
  2.由研究生院、科大评委会评审优秀奖奖励人选,并报院评委会批准。
  特别奖的评选:
  1.研究生院、科大评委会提出推荐名单,将评审材料报院评委会办公室。
  2.院评委会办公室进行审核,上报院评委会;
  3.院评委会审定获奖人选,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参加表决委员的2/3以上同意为通过(参加表决人数要求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以上)。
  第九条奖学金获得者和导师的名单在公开媒体上公布,颁发获奖证书、并记入档案。
  第十条各单位在申报院长奖过程中,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标准,宁缺毋滥,严格评选。获奖成果有争议时,申请者本人可申辩,如发现获奖成果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证书,并追回所发奖金。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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