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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太原理工大学2011年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生的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参考书目

  太原理工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太原理工大学创建于1902年,目前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之一,是一所以工为主,理工结合,人文、社科、管理、经济各类学科协调发展的理工大学。学校现有化学工程与技术、矿业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机械工程、力学、电气工程6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4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5个二级学科专业博士学位授权点,15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80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四个专业学位授权点,其中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可在20个工程领域授予专业学位;学校拥有1个国家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3个省级中试基地和12个省部级重点学科。经教育部批准,有权招收在职人员单独考试考生;所有专业可招收非定向、定向、委托和自筹经费研究生。
  我校2011年仍招收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暂定1560名,最后录取人数以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规模为准。
  一、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3.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准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生。
  4.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2011年9月1日,下同)
  (4)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各专业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5)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6)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5.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0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方可报考。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考参加工程硕士、翻译、体育硕士(除竞赛组织外)均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报考参加工商管理硕士、体育硕士中的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各项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报考参加单独考试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2.符合(一)中第1、2、3各项要求。
  3.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后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经发表过研究论文(技术报告)或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后工作2年或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报名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我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包括报考太原理工大学或其它学校)应选择太原理工大学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报考太原理工大学的其他考生应选择工作或户口所在地省(区、市)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
  (一)网上报名:报考2011年硕士生一律采取网上报名方式
  1.网上报名日期:2010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
  2.预报名时间为2010年9月25日至9月29日(每天9:00-22:00)。
  3.考生自行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http://yz.chsi.com.cn,教育网址: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按教育部、本人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在网上公告要求报名,凡不按公告要求报名、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上述报名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4.网上报名填写报考信息时注意事项:
  (1)考生只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生源缺额信息并根据自己的成绩再填报调剂志愿。
  (2)应试的外国语语种按我校招生目录的规定任选一种。
  5.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统考。
  6.现役军人报考我校时,按照部队的有关规定填报报考信息。
  (二)所有考生(含推免生)均须到报考点现场确认网报信息,并缴费和照相
  1.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
  2010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逾期不再补办。
  2.现场确认程序
  (1)考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限“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和网上报名编号,确认本人网报信息。
  (2)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还须凭已经取得的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3)考生按规定缴纳报考费(考生办理报考手续缴纳报考费后,不再退还)。
  (4)报考点按规定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四、考生资格审查
  1.我校审查考生网上报考信息后,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准予考试,在复试时对考生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在审查考生资格时,发现伪造证件情况时,可扣留伪造证件;发现可疑学历证书时,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指定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2.考生(含推免生)在报考时要全面、客观地填写个人信息,对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作弊所受处罚情况要如实填写。对弄虚作假者,按照《2011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考试
  1.2011年1月1日-14日,考生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我校不再给考生寄发《准考证》。
  2.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参加初试。
  3.初试日期和时间
  2011年1月15日至1月16日。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科目代码为501、502的考试时间为:1月17日8:30-14:30。
  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4.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届时查看我校研究生院网站。
  5.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除工商管理硕士外),复试时应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六、调剂
  报考学术型和报考专业学位研究生之间的相互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视第一志愿生源上线情况而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七、体检
  体检工作在复试阶段进行,体检须在我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
  八、录取
  1.我校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录取类别分为定向、非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2.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我校和用人单位及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考生三者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签订合同。
  被拟录取的新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需在录取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研究生部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3.对在报名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4.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5.对作弊考生,我校将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在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毕业生就业
  1.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毕业后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就业。
  2.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其他
  1.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2.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3.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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