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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理工大学2013年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提高研究生的选拔质量,维护我校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良好声誉,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健康协调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全日制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1.坚持科学选拔,坚持资源“向优质生源倾斜”、“向高培养能力导师倾斜”的导向,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查方式,确保录取生源质量。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3.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考核。在对考生德智体等全面考查的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团结协作等方面的考核。

  二、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责
  1.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组

  组长:学校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校纪委书记。
  成员:研究生院院长、校监察室主任、研究生院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
  工作职责:全面负责全日制研究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制定相关的政策方针,监督检查招生录取的全过程;对招生录取结果作最后决策;对招生录取中违反招生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2.研究生院招生与学籍科
  责任人:研究生院院长及分管招生工作的副院长
  工作职责:在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对招生录取工作统筹管理,制定复试、调剂、录取政策和程序,及时向考生公布招生录取的原则和办法,做好对各培养单位的招生业务指导,根据原则确定录取名单,办理录取手续,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3.各培养单位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
  各培养单位负责人担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基层党委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应包括学术带头人、指导教师代表,并配备1名教务秘书。
  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学校制定的招生录取工作政策,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不得随意调整,确保招生录取过程的公平公正;负责组建本单位学科(专业)的复试专家小组,全面组织本单位的复试工作。

  三、招生录取工作环节
  1.各培养单位硕士招生计划确定原则

  研究生院招生与学籍科根据国家下达的硕士招生规模和各学科第一志愿考生初试达线状况及学院导师培养能力的综合状况,并适当考虑学科类型确定各学院的硕士预招计划,预招计划不超过本学院硕士生导师的最大培养能力。
  按照学校关于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数量的规定,对满足指导教师科研基本要求的硕士生导师,指导硕士生数不超过4名;未满足基本要求的硕士生导师,指导硕士生数不超过1名。各培养单位最大培养能力为本单位所有导师招生限额的总和。
  2.硕士研究生复试分数线的基本要求
  研究生院招生与学籍科按照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根据各培养单位招生计划,按照规定的复试比例,划定培养单位各学科的复试分数线,初试成绩在复试分数线之上的第一志愿考生可参加复试。如初试成绩在复试分数线之上的第一志愿考生数不足复试要求的比例,可根据情况确定各学科接受调剂生的初试成绩要求。
  3.接受调剂生的原则和办法
  我校调剂工作要依据“统筹兼顾、合理调节、积极引导、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教育部当年的录取政策确定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调剂工作由研究生院招生与学籍科统筹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第一志愿报考“985”、“211”院校及中科院各研究所的“985”、“211”院校(不含独立学院)的应届毕业考生在调剂录取中应优先考虑。
  4.硕士研究生复试原则和办法
  硕士研究生复试是进一步考查考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是否符合培养要求、保证录取质量的重要环节。我校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文件规定,对所有符合复试要求的考生进行复试。复试是由笔试、面试(含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体检等环节组成,复试成绩由笔试和面试成绩组成。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当年4月底前完成。
  5.硕士研究生录取原则和办法
  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规模和培养单位的学科的招生计划数,按照“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勿滥”的原则,对复试合格的考生依据录取总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相加组成,权重比例为7:3。我校的全部录取工作在当年5月中旬结束,所有录取数据上报教育部审查,审查合格的考生,研究生院将在当年6月中旬寄发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6.各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确定的原则
  由于国家对博士生招生计划的严格控制,随着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点学科的增多和博导数量的增长,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已越来越难以满足导师招生的需求。为了合理分配各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研究生院招生与学籍科将按照学科指导教师数量和培养能力状况按一定比例分配各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7.博士研究生初试、复试与录取的原则和办法
  博士研究生的初试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初试成绩确定后,研究生院根据各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和考生初试情况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和录取工作由学院的学科组织安排。各学科在录取时要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志愿统筹安排符合培养条件的导师的招生人数。各学科应在本学科内对博士研究生导师按培养能力进行排序(须有足够的科研经费),培养能力高的导师优先招生,每位导师每年招生数原则为1名,最多不超过2名(其中一名必须为硕博连读生),培养能力低或无培养能力者,可暂停招生或隔年招生,同一学科各导师录取总数不能超过本学科的招生计划。各学科确定录取名单后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招生与学籍科汇总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的录取数据并于当年6月中旬将录取数据上报教育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研究生院将在当年8月下旬寄发博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8.研究生培养经费交纳及普通奖学金确定原则
  所有研究生分为奖学金研究生和自费研究生,各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交纳及普通奖学金的发放按照《太原理工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培养经费交纳及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校研〔2013〕2号)文件执行。

  四、2013年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本管理办法开始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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