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统筹和优化配置学校教学、科研等方面的资源,完善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质量
第十四条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硕士研究生填写《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或《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二)导师和科室推荐申请人员需得到导师和科室的同意认可,由导师和科室负责人填写推荐或审核意见后,报各基层单位。
(三)基层单位评议各基层单位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意见和分配名额,组织审核评议,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校审核公示基层单位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对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六)学校审批实施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公布。
第十五条硕士研究生新生奖根据被录取硕士研究生第一志愿报考情况实施。
第十六条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一)名额分配学校分配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在各基层单位硕士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二)评审标准
1.在同年级,各一级学科内进行,按照评分标准量化,以最终分数排名为准。
2.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采取量化考核方式。
评审标准参照学业奖学金量化标准,结合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评分依据
(1)基层单位评议依据以学位课成绩、《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日常行为考核标准》、《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科研业绩考核标准》得分为依据。
(2)学校审定依据各基层单位根据三项总排名及名额比例推荐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公开答辩,所获分数计入最终分数。
(三)硕士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四)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硕士研究生,仍具备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硕士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五)学校按照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并向获奖硕士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七条学业奖学金的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学校根据实际在校硕士研究生人数,按比例将奖学金名额(等级)分配到各基层单位,由各基层单位按程序具体组织考核推荐。
(一)名额分配原则
学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
(二)评审标准
1.在同年级,各一级学科内进行评审,按照评分标准量化,以最终分数排名。
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采取量化考核方式。
(1)一年级奖学金评比主要以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日常行为表现和本科阶段取得突出成绩为依据。考核总分=硕士研究生招生统考考试及面试成绩(占60%)+日常行为表现考核分(占20%)+本科阶段取得突出成绩(占20%)。按一级学科依据比例分别评比。
(2)二年级奖学金评比主要以学位课成绩、日常行为表现和学术科研业绩为依据。考核总分(专业型)=学位课成绩平均分(占60%)+日常行为表现考核分(占20%)+科研医疗业绩考核分(20%)。考核总分(学术型)=学位课成绩平均分(占60%)+日常行为表现考核分(占20%)+科研教学业绩考核分(20%)。学位课成绩平均分=每人所有科目总成绩/科目数(选修课不计入在内)。
(3)三年级奖学金评比,主要以学术科研业绩和日常行为表现为依据,考核总分(专业型)=科研医疗业绩考核分(占60%)+日常行为表现考核分(占40%)。考核总分(学术型)=科研教学业绩考核分(占80%)+日常行为表现考核分(占20%)。各培养单位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评定标准。
3.基层单位评议依据以学位课成绩、《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日常行为考核标准》、《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科研业绩考核标准》得分为依据。
第二节助学金评定
第十八条“三助”助学金由学校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岗位和要求进行公开招聘,硕士研究生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助研、助教和助管工作岗位申请表》,相关部门根据硕士研究生报名情况并结合硕士研究生的特长、学习成绩、工作能力等情况择优聘任。
第六章奖助学金发放、停发、恢复及终止
第十九条奖助学金的发放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会同校内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奖学金按年度一次性发放和领取;助学金根据岗位情况按照实际工作时间发放和领取。
第二十一条受到纪律处分的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其他特殊情形的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办法由学校审议确定。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发放是在有利于激发硕士研究生学习积极性和科研创造性,有利于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与日常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下,各基层单位可根据学科、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奖助学金以外,各基层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奖助学金范围或提高奖助学金标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之前出台的政策相冲突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相关部门和学校最新政策相冲突,参照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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