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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2012推免硕士研究生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制度,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选拔优秀人才,加快人才培养,在本科学生中树立良好的学习风气以及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为做好推免生工作,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收推免生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和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招收推免生,应采取差额推荐、择优选拔的办法。差额推荐的比例一般为1:1.5,各院系如另有需求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可予以适当调整。
  第四条 基于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优秀学生跨学科、跨专业进行推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校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推荐遴选工作,办公室设在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处;推免生的具体工作由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各院成立由5-7人组成的推荐工作小组,成员由院、系领导、班主任、主要任课教师、教学及科研秘书等组成,具体实施本单位推荐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部门对推免工作予以全程监督。

  第三章 推免条件
  第八条 被推荐免试的学生,需符合下列条件:
  1.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在校期间历年的学习成绩总评排在全年级相同专业学生的前列,且文化课不得有补考及重修记录(公共选修课除外)。对在全国各类大赛中获奖或具有文艺、体育及社会工作特长的因素可适当考虑,但获奖及具备这些特长的学生必须参加综合排名,不得单列。
  4.汉族推荐生的外语须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享受照顾的少数民族推免生外语成绩须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355分,汉语须通过HSK八级。
  优先推荐外语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6分以上的汉族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外语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的享受照顾的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生。
  5.被推荐到外校的学生(以下简称外推生)在校期间历年的学习成绩总评必须排在全年级相同专业学生的前五名,且文化课不得有补考及重修记录(公共选修课除外)。原则上外语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426分以上(考虑到不同学科专业特殊情况,外推生外语最低须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425分以上)。对外推荐具体标准均以接收单位要求为准。
  6.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7.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进行公示。
  8.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并通过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第四章 推免程序
  第九条 每年9月由推荐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推免生名额分配原则和方案;研究生处统筹安排推免生工作。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学生,须向学院提交申请,填写《石河子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由班主任和主要任课教师,根据评选条件提出推免生人选名单,并写出推荐材料。
  第十一条 院推荐工作小组审核推荐人选名单,并张榜公布,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将推荐名单报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将审定的名单在校内网站公示,然后报自治区招办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推荐到我校的推免生均应参加外语和专业课考试。
  第十三条 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照要求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才能被正式录取。

  第五章 推免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石河子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
  2.加盖教务部门公章的本科阶段历年成绩单(包括课程、报告、学年论文等);
  3.获奖证书、外语(汉语)水平等级证书等复印件。
  4.选送到校外的推免生,其选送单位、学科专业、培养类型等事宜由推荐生所在学院与接收单位联系,相关材料由学院转给接收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选拔条件认真审核,坚持“客观公正、宁缺勿滥”的原则,确保推荐质量。推荐过程中严禁开具假证明或涂改学习成绩及专业年级排名,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和硕士生报考资格,并追究参与舞弊行为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一经发现如下情形者,取消入学资格:
  1.政治思想不坚定,有严重错误言论及行为,道德败坏者;
  2.不符合推荐条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荐的;
  3.考试作弊者或违纪(法)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4.未取得学士学位及本科毕业证书者。
  第十七条 为确保后期推免生名额浪费,在确定推免人选进行公示前,各学院与推免生签订《石河子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承诺书》。
  第十八条 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参加全国统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研究生处印发的有关推荐和招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石河子大学
  二○一一年七月

  附件:
  1、石河子大学2012年推免生工作具体事项
  2、石河子大学2012年推免生工作日程安排表
  3、石河子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承诺书.doc
  4、石河子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情况表_学术型.doc
  5、石河子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情况表_专业学位.doc
  6、石河子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_学术型.doc
  7、石河子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_专业学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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