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石河子大学推荐免试硕士考研实施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制度,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第四章推免程序
第九条每年9月由推荐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推免生名额分配原则和方案;研究生处统筹安排推免生工作。
第十条符合申请条件学生,须向学院提交申请,填写《石河子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由班主任和主要任课教师,根据评选条件提出推免生人选名单,并写出推荐材料。
第十一条院推荐工作小组审核推荐人选名单,并张榜公布,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将推荐名单报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将审定的名单在校内网站公示,然后报自治区招办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推荐到我校的推免生均应参加外语和专业课考试。
第十三条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被录取后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照要求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才能被正式录取。
第五章推免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1.石河子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
2.加盖教务部门公章的本科阶段历年成绩单(包括课程、报告、学年论文等);
3.获奖证书、外语(汉语)水平等级证书等复印件。
4.选送到校外的推免生,其选送单位、学科专业、培养类型等事宜由推荐生所在学院与接收单位联系,相关材料由学院转给接收单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选拔条件认真审核,坚持“客观公正、宁缺勿滥”的原则,确保推荐质量。推荐过程中严禁开具假证明或涂改学习成绩及专业年级排名,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和硕士生报考资格,并追究参与舞弊行为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一经发现如下情形者,取消入学资格:
1.政治思想不坚定,有严重错误言论及行为,道德败坏者;
2.不符合推荐条件,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荐的;
3.考试作弊者或违纪(法)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4.未取得学士学位及本科毕业证书者。
第十七条为确保后期推免生名额浪费,在确定推免人选进行公示前,各学院与推免生签订《石河子大学推荐免试研究生承诺书》。
第十八条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参加全国统考。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研究生处印发的有关推荐和招收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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