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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财经大学在职人硕士招生信息公告

  五、资格审查
  我校对考生报考各类专业学位条件的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考生应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诚信负责。不符合报考条件和提供虚假信息的考生,我校将不予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符合我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应及时登录信息平台(考生登录入口:http://www.chinadegrees.cn/zzlk)下载本人《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其中报考法律硕士(J.M)的政法系统考生,资格审查表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外,还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报考公共管理硕士(MPA)的政府部门管理人员,还须按照国家公务员局的统一要求,由省级人事部门的审查盖章。
  考生参加复试时,须带好以下资料进行报考资格审查(复印件请使用A4纸以备存档):
  1.《2014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资格审查表》原件;
  2.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正反面);
  3.毕业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如有学位,则还须提供学位证书原件及1份复印件。如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资格审查时同时提交认证报告;
  4.“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
  请登录高等教育学生信息咨询网www.chsi.com.cn,进入“学信档案”在线申请学历验证,打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如不成功可根据要求申请书面认证,获得“学历认证报告”)。
  六、录取原则
  综合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择优录取,拟录取名单预计于2015年2月公布。
  七、培养方式及学位授予
  我校各类专业学位的培养方式为在职学习,培养期间不转户口、人事关系等。培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医疗费用等均由所在单位承担。对修满规定学分、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经上海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上海财经大学相应硕士专业学位,颁发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硕士专业学位证书。
  八、其他
  招生信息及有关规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4年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文件和我校研究生院网站发布公告为准,请考生密切关注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网站(网址:http://gs.shufe.edu.cn/)。
  九、联系方式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上海市国定路777号上海财经大学国定路校区育衡楼A207室;
  法律硕士(J.M),联系电话:************,上海市中山北一路369号上海财经大学中山北一路校区图书馆301室;
  公共管理硕士(MPA),联系电话:************,上海市武川路111号上海财经大学武川路校区凤凰楼204室;
  会计硕士(MPAcc),联系电话:************、65365277上海市中山北一路369号上海财经大学中山北一路校区图书馆302室。


  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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