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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章接收要求和程序
  第十一条各院(系、所)拟接收推免生数量应通过招生专业目录对外公布,最高一般不超过该专业招生计划的50%。超过50%的,须报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院(系、所)通过招生专业目录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预计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网上申请,向我校递交有关材料。
  (三)有关院(系、所)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评议,确定复试名单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
  (四)审核通过后,有关院(系、所)对申请者进行复试。各院(系、所)应制订针对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办法、复试程序和复试内容,实行差额复试、择优选拔。拟录取名单确定后须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复核。
  (五)复核通过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拟录取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六)公示无异议的申请者,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发出接收函。
  第十三条拟通过夏令营等其他方式选拔推免生的,接收要求和程序不得低于正常接收要求和程序的标准。
  第十四条拟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予以现场确认。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存在舞弊现象的;
  (二)申请人在本科第四学年学习期间有不及格科目的;
  (三)在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
  (四)毕业论文成绩达不到优良或低于75分的;
  (五)不符合体检要求的;
  (六)其他影响录取的事项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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