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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学院自筹经费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条例


  评  审  程  序
  第十四条  奖学金的评定根据以下程序进行:
  1. 由研究生个人向研究生部学工办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格、上报有关材料。具体申请时间(约每年9、10月份,毕业班约每年6、7月份)、评定时间(约每年10、11月份)将在每次奖学金申请之前另行通知,超过申请时间视为放弃参评。
  2. 研究生部学工办对申请者提交的思想品德考核成绩,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对申请者提交的学习成绩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参评者的成绩是否达标;
  3. 在确定申请者成绩达标后,研究生部学工办按照各年级、各学科进行分数统算并排序;
  4. 排序后的成绩列表在部内公示三天后提交初评组会议审核;
  5. 初评通过后,再交由复评组会议审核;
  6. 评审过程分为初评和复评。初评由院自筹经费研究生奖学金专家评审小组负责,复评由院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
  7. 初评结果在院内公示一周,一周后无异议者报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复评(审定),确定奖学金获得者。
  第十五条  院自筹经费研究生奖学金专家评审小组由院分管学生和教学的领导和研究生部负责人以及相关学科专业培养指导委员分会主任组成。
  第十六条  奖学金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审小组会议实到人数为应到人数二分之一以上、书面表决结果为实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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