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华南植物园研究生院优秀学生评选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培养造就德、智、体全面发展,践行博学笃志、格物明德,满足国家和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三章评选比例
第八条“三好学生”在培养单位范围内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培养单位在学学生人数的15%。
第九条“优秀学生干部”在培养单位范围内评选,从各级学生会、学生党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团体干部中评选产生,比例为不超过培养单位在学学生人数的2%。
第十条“三好学生标兵”在“三好学生”评选基础上,由各培养单位评选推荐,研究生院综合评定,比例为不超过研究生院在学学生人数的1%。
第十一条“优秀毕业生”在培养单位范围内评选,比例为不超过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每年5月中旬起组织优秀学生评选。7月份表彰“优秀毕业生”;9月份新学年开始时表彰“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标兵”。
第十三条各培养单位成立由主管领导、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指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所在单位优秀学生的评选工作。以“公开公正、民主推选”为原则,每年在规定时间按照确定名额内评选:
(一)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三好学生标兵”候选人,在本单位公示5天;
(二)对公示通过的人选,填报《教育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表格,报研究生院备案、审批。
第十四条研究生院设立优秀学生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评审委员会负责修改评选条例,评定“三好学生标兵”人选,审定其他各类优秀学生人选,确定公示名单。优秀学生评选结果名单公示7天,无重大异议后报研究生院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五条各类优秀学生荣誉证书由研究生院统一制作。“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授权培养单位管理发放;“三好学生标兵”荣誉证书由研究生院管理发放。各培养单位应将获得优秀学生的相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荣誉称号,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培养单位可依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研究生院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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