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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青岛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在学院公示阶段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做出的答复存在异议或对学校公示有异议者,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认真研究,在公示期内予以裁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八条学校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奖学金和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在学校建立专门账户列支,在相关经费到位后,及时将奖学金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准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评审结束后,若出现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被检举揭发并经核查属实者,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学金和荣誉学校予以追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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