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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海洋大学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大纲


  900法学综合考试
  一、考试性质
  《法学综合考试》是中国海洋大学法学各学科专业(学术型)硕士入学初试考试的法学综合考试课程。
  二、考察目标
  本考试大纲涵盖国际法学和民法学等多个课程,力求科学测评考生关于对国际法学和民法学各相关课程的知识储备及分析、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便能够准确选择在法律实务和学术潜力方面表现出色的考生。
  命题旨在以下三个层次上测试考生对国际法学和民法学等相关课程的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
  1、知识储备:测评考生对国际法学和民法学等学科的重要知识的掌握程度。
  2、综合运用: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和制度规定来综合分析具体案例。
  3、学术潜力:测评考生利用上述学科的基本知识分析、思考实际问题的能力,检验其思考深度及原创力。
  三、考试形式
  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合计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试卷由试题和答题纸组成。
  3、试卷结构
  国际法学和民法学各占试卷考核比例的50%,分值约各为75分。
  四、考试内容
  (一)国际公法(又称为国际法)
  1、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2、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界定;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3、国际法的主体
  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国家豁免;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组织的一般制度;联合国体系、区域性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4、国际人权法
  国际人权标准及其实施机制。
  5、国家领土
  国家领土的界定;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领土主权及限制。
  6、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概念;基线、内水、领海和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制度;国际海洋争端的解决机制。
  7、极地与空间法
  南北两极的法律地位、空气空间法与外层空间法。
  8、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关系法。
  9、条约法
  条约的缔结、生效;条约的解释和修订;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10、国家责任法
  国家责任的界定;国家责任的形式;国家责任的成立与承担;国家责任的新问题。
  11、国际争端的解决
  国际争端解决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
  (二)国际经济法
  1、国际经济法导论
  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和体系;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基本原则。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种类;跨国公司和国际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问题。
  3、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其法律;买卖双方的义务;违约救济;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国际货物运输。
  4.国际技术贸易法
  国际技术贸易的范围;国际许可协议;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5、国际服务贸易法
  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和特征;《服务贸易总协定》。
  6、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制度
  政府管理贸易的理论和基本制度;WTO贸易管理的法律制度。
  7、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体系;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投资法;保护和促进投资的国际法制。
  8、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秩序与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监管法制
  9、国际税收法
  国际税收的概念和国际税收法律关系;国际税收的宗旨和原则;税收管辖权与所得税法律制度;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冲突及其解决。
  10、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
  国际经济争端的种类及其解决方法;国际商事仲裁;WTO争端解决机制;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的解决。
  (三)民法学总论
  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民法的产生与发展;民法的渊源与适用范围。
  2、民法的基本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
  4、民事主体。
  5、民事法律行为。
  6、代理。
  7、诉讼时效与期限。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四)物权法
  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的分类;物权的客体;物权的效力;物权与债权的区分。
  2、物权法的概念、性质与调整对象;物权法的功能与意义;物权法基本原则。
  3、物权的变动。
  4、物权的民法保护。
  5、所有权制度。
  6、用益物权。
  7、担保物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五)债权法
  1、债的概念与特征、债的要素、债的分类;债的发生、履行、变更和消灭。
  2、债的保全。
  3、债的担保。
  4、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六)人身权法
  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分类;人身权意义。
  2、人格权。
  3、身份权。
  4、身份权的民法保护。
  (七)侵权行为与民事责任
  1、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分类;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犯罪行为的区别。
  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3、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4、共同侵权行为。
  5、特殊侵权行为。
  6、民事责任概念、功能与类型;民事责任的形式。
  7、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八)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1、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2、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
  3、亲属;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4、继承的概念、种类。
  5、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6、继承权。
  7、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抚养协议。
  8、遗产;遗产的处理。
  9、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行政法学
  一、考试性质
  行政法是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学术型)入学复试考试的专业基础课程。
  二、考察目标
  本考试大纲的制定力求反映法学硕士(学术型)学位的特点,科学、准确、规范地测评考生行政法学的基本素质和综合能力,具体考察考生对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法实务与行政法制度的掌握与运用,为国家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具有较强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的高层次、研究型的法学专业人才。
  本考试旨在四个层次上测试考生对行政法学基本原理、行政法实务、中国行政法具体制度等知识掌握程度和运用能力。三四个层次的基本要求分别为:
  1、熟悉记忆:对行政法基本理论与行政法具体制度规定的记忆方面的考核。
  2、分析判断:用行政法基本理论与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来分析判断具体观点和问题;
  3、综合运用:运用所学的行政法理论和具体法律制度规定来综合分析具体实践问题。
  4、跟踪关注:及时了解、掌握行政法理论研究热点及前沿问题和中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发展变化。
  三、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
  1、试卷满分
  本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试卷由试题和答题纸组成,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3、试卷结构
  行政法学基础知识与原理考核的比例约为40%;
  中国行政法律制度考核的比例为约40%;
  行政法实务考核的比例约为20%。
  四、考试内容
  (一)行政法基础知识与原理
  1、行政法学基本概念、行政法的渊源
  2、行政法基本原则
  3、行政主体
  4、行政行为
  5、行政救济
  6、行政程序法制
  (二)中国行政法律制度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
  3、行政许可
  4、行政指导、行政合同
  5、行政复议
  6、行政赔偿
  (三)行政法实务
  1、行政执法实务
  2、行政复议实务
  3、行政赔偿实务
  4、行政诉讼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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