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大学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硕士生工作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工作的健康发展,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免生工作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各有关学院均应制定科学、规范、明确的选拔标准和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第三条 推荐工作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考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的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等方面的考查。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授代表参加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推免生工作。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院长任组长和教师代表参加的推免生工作小组,组长对推免工作负全部责任。复试小组成员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的教师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其中研究生导师不少于3人,普通教师不少于2人,校内非本学院相关学科教师1人。各学院应制定严格的复试办法,具体实施本单位的推免生工作。
第六条 复试实行实名制现场打分,复试过程全程录像,做好复试现场记录备查。
第一章推荐
第七条 我校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中择优选拔推免生: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和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体健康。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四)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五)品行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乱纪受处分记录。
(六)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审查,可不受综合排名限制,但学生有关说明材料和教授推荐信要公示。
(七)在所学专业范围内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8,且专业排名在前20名;非外语专业学生英语成绩须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425分以上(含425分),同等条件下,通过大学英语六级或有科研成果者优先。外语专业学生的第二外国语成绩须达到课程考试的优等成绩。
(八)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健康的文化活动,具有继续学习的体能基础。
第八条 推荐程序和办法:
(一)学校研究生院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年度推荐工作实施办法并及时公布。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填写《宁夏大学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并提交由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在校学习成绩单、计算机等级证书、大英四、六级证书或成绩单、各种获奖荣誉证书、已发表的论文等原件并附复印件。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对推免生进行复试和综合测评,将《2014年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情况汇总表》送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三)研究生院按各学院上报结果确定拟推免名单。
(四)学校将审定的名单在校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对有异议的学生,学校查明情况,公布处理结果。
(五)通过学校初选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学生,需填写教育部统一制定格式的《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经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审核盖章后,报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报自治区招办核查并备案。未经公示的推免生资格无效。
通过上述程序的学生即取得推免生资格。
第二章接收
第九条 学校拟接收推免生的数量通过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各招生专业一般均留出一定名额招收统考生。
第十条 学校接受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院在网上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预计人数。
(二)各学院组织复试小组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统考生复试办法、程序和复试内容适用于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经复试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十天以上,将结果上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三)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向研究生院提交《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超过教育部规定时限,不再接收推免生。没有《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的申请者不受理其申请。未经复试的申请者不予录取;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十二条被确定录取的推免生,不得再报考当年的研究生,必须按要求学好后期课程和做好实习工作。如果学习、工作中出现与推荐条件所规定的条款不符者,取消推免生资格。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对推免生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推免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要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各学院受理投诉和申诉应及时上报校监察处和校研究生院,并在一周内予以回复。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处理,追究组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在推免工作中组织不力,管理混乱,学生申诉较多的学院,一经查实,将在明年减少其推免名额。
第十七条 对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对已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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