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北医学院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研究生录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我校今年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录取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复试组织管理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统筹管理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负责研究解决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复试办法,确定调剂、录取原则,审定复试、录取名单等);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我校研究生复试专业课考试、体检、生源调剂、录取等的组织工作。
(二)各二级院、系负责组织所属各学科、专业招收硕士研究生的面试工作。
(三)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执法监察组负责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复议。
二、复试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二)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全面考核,突出重点。加强对专业兴趣与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四)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及综合素质考核均应量化。
三、复试录取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学校按教育部下达的201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进入复试分数线基本要求并结合我校招生规模及初试成绩,确定考生参加复试的基本分数线。
(二)根据学校复试分数线确定复试考生名单,复试考生的总数,原则上掌握在我校招生总规模的120%左右。
(三)参加复试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交验身份证、准考证、学历证书原件,应届本科毕业生要交验学生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待入学时交验)。同时验证二代身份证,验证/采集考生指纹信息。
(四)各学科专业根据“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组织复试。
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还须加试两门所报考学科的本科主干课程(由学校统一集中进行)。
(五)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依据教育部、学校的招生政策对各学科专业的复试结果进行审核,合格后确定拟录名单并汇总拟录取结果,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六)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有关要求向教育部上报拟录取名单。
(七)经教育部组织的联合检查组审核后,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笔试命题及评卷原则
笔试命题按《川北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实施。试卷在复试前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领导、纪委和印题人员一道负责印制。同时,要加强保密措施,严禁泄密(复试命题及其答案在启用前均为国家机密材料),保证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笔试后,评卷工作按《川北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评卷人员守则》执行。
五、复试方式和内容
(一)复试方式:笔试(笔试科目以我校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上公布的科目为准);面试(含综合素质、英语水平、临床实践技能或实验操作技能)。
(二)复试内容包含以下基本方面:
1.专业素质和能力
(1)大学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临床实践技能或实验操作技能:全面考核考生对本学科(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掌握程度,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学科发展动态的了解,以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
(3)英语听说能力及专业外语水平;
(4)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2.综合素质和能力
(1)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等;
(2)本学科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
(3)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遵纪守法)、协作性和心理健康情况;
(4)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六、复试成绩评定
1.复试成绩总分为200分,其中笔试部分占100分;面试占100分(其中综合素质、英语水平、临床实践技能或实验操作技能考查分别为40、20、40分)。复试成绩低于12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2.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期间除必须参加上述复试内容外,还须参加2门本科阶段该专业主干课程的加试,加试形式为笔试,总分100分,其中任何一门加试科目成绩低于60分,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七、录取原则
(一)2013年,每位导师原则上只能招收1名研究生。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二级岗教授,或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可酌情增招1名研究生。
(二)研究生考试最后总成绩按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为5:5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后得到录取总成绩。第一志愿考生优先录取原则,即各学科(专业)的第一志愿考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排队录取,录满为止;各学科(专业)第一志愿招生后的余额,或没有第一志愿考生的缺额,由调剂生补齐;各学科(专业)调剂生按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按各自的招生计划进行排队录取,录满为止。各学科(专业)录取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学科专业间可互调。
(三)报考我校基础医学、药学各专业复试的考生,经复试合格,录取为国家计划内研究生。报考兼职导师的考生录取为国家计划外研究生。剩余的计划外名额由生源比较充足的学科(专业)中的调剂生中产生。报考我校临床医学各专业复试的考生,各学科(专业)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录取为国家计划内研究生,直到计划内名额录完为止,其余录取为国家计划外研究生。
(四)对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以及有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成果专利方面表现突出者,由各院、系面试小组同意并提交说明材料,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适当加分,成绩计入考生复试成绩。加分原则为:以第一作者在省级期刊发表论文加3分;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加6分;有省级及以上成果专利或SCI收录论文加10分;所有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五)同等学力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六)复试期间同时进行体检和政审,体检和政审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七)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思想政治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八、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一)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执法监察组将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要选派专门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
(二)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面试小组组长要对本小组面试过程、面试程序、面试结果负责;院、系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院、系复试过程、复试程序、复试结果负责。
(三)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学校要将复试工作办法、复试结果等信息及时公布。
(四)实行复议制度。考生的投诉、申诉由我校执法监察组负责办理。受理投诉和申诉时限为复试期间至复试结束后一周内。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面试小组进行复议。对于因争议较大而不能确定是否录取的考生,招生领导小组可决定再次复试。
九、体检
考生体检工作在复试时进行,具体安排在我校附属医院。体检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执行。考生体检费用自理。
十、如国家出台新的有关政策,将以国家出台的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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