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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点公告

 

        聊城大学考点(考点代码3771)全体考生:

  2014年聊城大学硕士研究生考点考试地点为聊城大学西校区10号教学楼,请于1月3日下午2:30-4:30,根据准考证上注明的每一场考场号来查询自己每场考试所在楼层与位置,现场不提供座位号查询(考前半小时在每个考场门口公布座位号)。

  请没有下载打印准考证的考生尽快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n)自行下载打印。若忘记登录用户名或密码,请点【点击此处】找回或联系研招办(************)。

  聊城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013年12月26日

  附件1:考试时间与地点

  附件2:聊城大学西校区到达10号教学楼(考试地点)路线图

  附件3:考场分布图

  附件4:入场示意图

  附件5: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附件6:考场规则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凭本人《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当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对其进行的身份验证核查、安全检查和随身物品检查等。

  三、考生只准携带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编号等信息,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要求粘贴条形码等。凡漏贴条形码的,凡漏填、错填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遇试卷、答题卡、答题纸等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缺页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考生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七、考生应当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或者答题卡规定的区域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统考科目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答题。

  八、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试题、答案或者交换试卷、答题卡、答题纸,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者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笔。

  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试卷和答题卡放在桌上,由监考教师逐一收取。自命题科目,由考生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或者答卷)装入原试卷袋内并密封。经监考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

  十、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附件7: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告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告

  为了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就本次考试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生要恪守诚信。研究生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是选拔人才的重要方式,考试环境的优劣,直接关系到高层次专业人才的选拔质量。参考考生要认真履行《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签署的条款要求,珍惜个人名誉,诚实守信,文明应考。

  二、考生要遵纪守法。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是对每一个考生的基本要求。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和作弊的考生,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的违规或作弊事实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考生要明辨是非。社会上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诈骗活动,如利用互联网、小广告等兜售假的“考研试题”、“作弊工具”等等,希望广大考生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

  四、考生要周密细致。考前、考中要妥善保管进考场的有效证件,防止身份证、准考证丢失或被盗现象发生。考前要认真阅读准考证及报考点规定的考试要求,避免粗心马虎而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考试失误。

  五、考生不要心存侥幸。我们对高科技作弊手段加大了查处力度,市面能够见到的作弊工具我们都有了全面了解和查处措施,请广大考生不要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附件8:聊城大学考点公告

 

                                                                                       聊城大学考点公告

  一、关于设立举报电话与举报信箱的说明

  为了加强对我校研究生入学考试工作的管理,保证考试工作能够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广大考生的利益和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信誉,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我校在考试期间设立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现公布如下:举报电话:8238321(考试期间)、8239309、8239182(其它时间),举报信箱:jw@lcu.edu.cn。欢迎广大考生对我们的工作给予监督,实事求是地举报在考试中违纪的考生、监考员和工作人员(所有监考证、工作证皆有编号)。

  二、考点警示

  本考点考场全为国家标准化考场,每个设有高分辨率摄像头与拾音器,考点配备手机屏蔽仪、无线耳机探测仪、金属探测仪、数字信号干扰仪、身份证鉴别仪、指纹识别仪,考点配有全频段无线信号测向车与警用车,对考点外围三公里内所有无线信号发射源进行精确定位与处理,请自律!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违纪、作弊考生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三、考点服务提示:

  ①考场内配有挂钟,时间仅供参考,以哨声信号为准;

  ②不许带入考场的物品一律放在物品存放处,开考后发现带入手机,无论开机与否均按违规处理;

  ③请认真核对所在考场与准考证标注的考场是否一致;

  ④统考试题做在答题卡上,自命题科目做到答题纸上,在草稿纸上答题无效;

  ⑤将试题、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考场者,将按作弊处理;

  ⑥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

  ⑦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如离开考场必须交卷,且不许以任何理由再返回考场,请提前做好准备。

  ⑧下一场考试换考场,请同学们提前查看考场,不要走错。

  ⑨上午考试时间为8:30-11:30,下午考试时间为14:00-17:00,请各位考生注意时间,迟到15分钟不得入场。

  ⑩请各位考生在各楼层等候区候场时与进场时注意安全,不要靠近护栏。

  四、考试关键时间点:

  ①8:00(13:30)考生进入各楼层等候;

  ②8:10(13:40)考生进入考场;

  ③8:30(14:00)考试开始;

  ④8:45(14:15)迟到15分钟的考生不得入场;

  ⑤11:00(16:30)考生可以交卷;

  ⑥11:30(17:00)考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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