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
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采取校、院两级评审、两级公示。
第十二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工作由一级学科博士点所在院初评委负责,对于那些与一级学科不在同一学院的自主设置的二级学科,由二级学科所在学院完成《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评定表》(附件1)的审核,交由一级学科所在学院初评委汇总,统一组织初评、公示、推荐。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工作由所在培养单位初评委负责。初评委确定本单位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对初评委推荐材料进行审核后,上报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至云南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院初评委会提出申诉,初评委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初评委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同一培养层次就读期间只可获得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六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学校及时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推荐工作,确保获奖研究生的优秀质量。
第十七条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校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