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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2012年接收推免硕士研究生办法



  第五章 推免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 推免工作必须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1.印发推免工作通知。由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当年推免工作的通知,确定推免工作时间,向各学院、硕士点下达推免生名额。
  2.制定并公布推免考核方案及实施细则。由各学院制定当年的推免考核方案和实施细则,并最迟于学生报名前包报研究生院招生考试办公室备案。有关内容经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在学院公告栏予以公布。
  3.学生个人申请。凡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都可到硕士点所在学院报名,申请参加推免选拔。
  4.资格审查。各学院和硕士点根据推免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从中确定参加外语选拔考试的人员名单。相关人员名单及专业课选拔考试科目应报研究生院。
  5.公共课初选。学校组织审查合格的学生参加公共课(外语)选拔考试。
  6.确定推免候选人。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推免限额及学生外语考试成绩,按1∶3的比例划定分数线,确定推免候选人。
  7.专业选拔。各硕士点组织公共课入闱推免候选人参加专业课程选拔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及学生表现情况,由各硕士点确定推荐人(按下达推免名额1:1确定),并由硕士点所在学院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研究生院。
  8.审定推荐人选。研究生院根据各学院上报的推荐人选,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张榜公布,同时对推荐人选进行身体检查。经张榜公布无不同意见且身体检查合格的学生,即为获得推免资格。
  9.组织校际交流。获得推免资格的学生,在学校的安排下进行校际间推荐免试交流。
  10.交流考生复试。对外校推荐到我校交流的具有推免资格的学生,各相关硕士点组织相应的复试和考核。
  11.公示拟录取名单。各硕士点所在学院初步确定本校推免生和外校交流生的录取名单,并将相关人员名单报研究生院招生考试办公室。研究生院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张榜公示拟录取名单。
  12.组织正式录取。相关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正式确定录取名单,办理有关录取手续。

  第六章 推免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学院或硕士点对推免工作要高度重视,涉及推免工作的原则、方法、程序和结果等重要事项都应认真研究,集体决策。
  第十八条 学院或硕士点在推免工作如被发现弄虚作假或出现不公正行为的,将缩减或收回该学院或硕士点的推荐名额,并追究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违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对在申请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即取消推免资格,已经录取者取消录取资格或学籍,并由推荐单位按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入学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生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将推免工作中的学生申诉纳入校内申诉渠道。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条例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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