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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201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内招)

  
  六、复试
  (一)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对考生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仍有疑问的,招生单位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二)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2013年4月底前完成。招生单位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复试。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成绩。
  (三)对以同等学力身份(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除法律(非法学)、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和工程管理专业学位硕士外),复试时,应加试至少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方式为笔试。
  (四)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
  (五)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网报时应如实填写,现场确认后不得更改。
  (六)教育部依据硕士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确定考生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对单考生进入复试的基本分数要求由招生单位自定。
  各招生单位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差额复试。具体比例由招生单位自定。
  
  七、调剂
  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录取政策确定并公布。届时,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填写报考调剂志愿。
  因考试科目差异,我校不主张学术型硕士与专业学位硕士进行相互调剂。
  
  八、体检
  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招生单位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具体要求见各招生单位招生简章或复试通知。
  
  九、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心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硕士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定向、非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订合同。
  被拟录取的新生如保留入学资格,需在复试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招生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对在报名及考试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弄虚作假者(含推免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招生单位不予录取。
  对作弊考生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将按规定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的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在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对严重作弊的在校生,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作弊的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情况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于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毕业后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就业。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或按照培养合同就业。招生单位及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学制与学费
  (一)全日制学术型硕士学制一般3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学制一般为2年(录取类别为委托培养的学制为3年),工程硕士中环境工程专业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学制为3年,凡优秀者可申请提前半年毕业。
  13个两年制硕士科学学位专业:政治学理论、中外政治制度、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外交学、国际公共关系、国际政治经济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思想政治教育、一般力学与力学基础、结构工程、固体力学、工程力学。
  2013年学费标准正在申报中,最后按广东省物价局审定的标准执行,另行公布。
  (二)学费标准
  自2010年起,暨南大学已全面推行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行奖助金逐年评审制度。2013级全日制科学学位研究生第一年全部公费,第二、三年奖学金实行动态评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仍保留部分自费生,具体情况2013年复试时再予公布。

  十二、其他
  (一)考生因报考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各招生单位根据本简章,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招生简章。
  (四)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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