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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暂行办法与细则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第四章)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附有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位点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各学位点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学院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主任委员不得在没有经过所有委员评审表决的情况下擅自确定评审结果。本学院确定初审获奖研究生名单后,将申请者的申请材料交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复核无问题后在本学院网上和校内公示栏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校园网上和公示栏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各学位点学院公示阶段向研究生所在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本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表决中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评审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部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人数不得少于全部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章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划拨到学校后,研究生院会同计财处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研究生院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学校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若有弄虚作假和奢侈浪费行为,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相似性)检测中整体和部分重复率初检超过30%或复检超过20%的,取消其获奖资格,停发奖学金(如已经发放,追缴已发奖学金),给予纪律处分,并在网上公布。停发(追缴)奖学金纳入“研究生励志基金”专用账户,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校研究生。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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