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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二、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五条“三助“岗位采取”本人申请、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凡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可申请研究生三助岗位。定向及委培类别研究生不得申请管理助理岗位。
  第七条每学期初,研究生处公布“三助“岗位设置情况。临时性岗位随时公布。
  第八条研究生根据岗位要求及个人其情况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岗位申请表》申请“三助“岗位,并签订《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协议书》。每位研究生一般只能应聘一个工作岗位。
  第九条研究生处会同设岗部门对研究生的申请进行选拔。被录用研究生与设岗部门签订聘用协议。
  第十条研究生承担“三助”工作应征得导师同意,并签署意见。
  三、工作要求与考核
  第十一条研究生承担“三助”工作,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研究生担任管理助理的时间一周一般不得超过2天。
  第十二条研究生应认真履行所承担“三助”工作职责,遵守学校及设岗部门的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考核由各设岗部门负责。聘任期结束(一般以一个学期为周期),研究生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考核表》。录用部门对研究生“三助”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写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研究生将不得参与下一年度“三助”岗位申请。对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研究生,设岗部门可中止聘用。
  四、津贴标准与发放
  第十四条参加“三助”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发给“三助”津贴。“三助”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最低每人每月300元(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2天)。研究生担任研究生助理津贴标准由设岗导师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每月300元。短期聘用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折算。
  第十五条“三助”津贴应按月足额发放。
  五、其他
  第十六条各专业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立的“三助”岗位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由各学院自行管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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