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暂行实施办法
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暂行实施办法为提高我校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优化我校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内、外部环境,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在科研、教学
二、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五条“三助“岗位采取”本人申请、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凡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均可申请研究生三助岗位。定向及委培类别研究生不得申请管理助理岗位。
第七条每学期初,研究生处公布“三助“岗位设置情况。临时性岗位随时公布。
第八条研究生根据岗位要求及个人其情况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岗位申请表》申请“三助“岗位,并签订《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协议书》。每位研究生一般只能应聘一个工作岗位。
第九条研究生处会同设岗部门对研究生的申请进行选拔。被录用研究生与设岗部门签订聘用协议。
第十条研究生承担“三助”工作应征得导师同意,并签署意见。
三、工作要求与考核
第十一条研究生承担“三助”工作,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研究生担任管理助理的时间一周一般不得超过2天。
第十二条研究生应认真履行所承担“三助”工作职责,遵守学校及设岗部门的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考核由各设岗部门负责。聘任期结束(一般以一个学期为周期),研究生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考核表》。录用部门对研究生“三助”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写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研究生将不得参与下一年度“三助”岗位申请。对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研究生,设岗部门可中止聘用。
四、津贴标准与发放
第十四条参加“三助”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发给“三助”津贴。“三助”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最低每人每月300元(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2天)。研究生担任研究生助理津贴标准由设岗导师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每月300元。短期聘用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折算。
第十五条“三助”津贴应按月足额发放。
五、其他
第十六条各专业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立的“三助”岗位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由各学院自行管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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