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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湖南师范大学030109国际法学考研大纲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考试大纲
  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刑事诉讼法

  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
  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为:
  刑事诉讼的原则、主体、管辖、辩护约占20分
  强制措施、期间、送达约占20分
  立案、侦查、起诉约占20分
  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约占20分
  审判监督、死刑复核、执行程序约占20分
  4)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题:6小题,每小题3分,共18分
  简答题: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分析论述题:3小题,每小题14分,共42分
  二、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
  刑事诉讼的原则、主体、管辖、辩护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刑事诉讼法、主体、管辖、辩护的基本概念、基本
  理论。
  2、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辩护的价
  值和意义。
  3、能运用刑事诉讼法、主体、管辖、辩护的理论来分析和解决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适用刑法解决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依据不同的标准作不同的划分,在理论界通行采用的主要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以诉讼所体现的阶级本质为标准划分为:奴隶制的刑事诉讼,封建制的刑事诉讼,资本主义的刑事诉讼,社会主义的刑事诉讼。
  另一种以刑事诉讼的结构形式为标准,划分为弹劾式刑事诉讼,纠问式刑事诉讼,职权主义刑事诉讼,对抗制刑事诉讼,折衷式刑事诉讼(后三种为近现代诉讼模式)
  (三)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是指国家制定的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四)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控审分离、抗辩对抗和审判中立;诉讼效率。
  (五)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和目的
  以宪法为根据。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秩序。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
  (一)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专门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二)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依靠人民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实施法律监督;依法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两审终审;公开审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依法不追究;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协助。
  四、管辖
  (一)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管辖的概念;管辖的意义。
  (二)立案管辖
  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三)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
  五、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和意义
  回避的概念;回避的意义。
  (二)回避适用的情形和人员
  回避适用的情形;回避适用的人员。
  (三)回避适用的程序
  提出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的期间;回避的决定与处理。
  六、辩护与代理
  (一)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职责与地位;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代理
  刑诉代理的概念;刑诉代理人的范围和人数;委托人的范围;刑事诉讼代理人的委托时间;刑诉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七、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证据的概念;证据的意义。
  (二)证据的分类
  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三)证据的种类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四)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
  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五)证明
  证明的概念和意义;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原则;证明要求。
  强制措施、期间、送达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强制措施、期间、送达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适用的条件、期间、送达的种类。
  3、能运用强制措施、期间、送达的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司法实
  践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一、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
  强制措施的概念;强制措施的意义。
  (二)拘传
  拘传的概念;拘传适用的条件。
  (三)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的种类;取保候审的程序。
  (四)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概念;监视居住的条件和程序。
  (五)拘留
  拘留的概念;拘留的条件;拘留的程序。
  (六)逮捕
  逮捕的概念;逮捕的条件;逮捕的程序。
  二、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意义
  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附带民事诉讼的意义。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三)附带的提起和审判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
  三、期间
  (一)期间概念和意义
  期间的概念;期间的意义。
  (二)期间的计算
  计算单位;计算方法;特殊情况的有关期间的计算。
  (三)法定期间、期间恢复
  法定期间的规定;期间恢复的概念。
  四、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送达的概念;送达的意义。
  (二)送达程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立案、侦查、起诉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立案、侦查、起诉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立案的条件、侦查的程序、起诉的种类。
  3、能运用立案、侦查、起诉的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司法实
  践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一、立案
  (一)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立案的概念;立案的特点;立案的意义。
  (二)立案材料的来源及形式
  立案材料的来源;立案材料的形式。
  (三)立案的条件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四)立案的程序
  立案材料的接受;立案材料的审查;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监督。
  二、侦查
  (一)侦查的概念和意义
  侦查的概念;侦查的意义。
  (二)侦查手段
  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
  (三)侦查终结
  概念和意义;侦查终结的条件;侦查终结的处理;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四)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概念和意义;补充侦查的种类和形式。
  (五)侦查监督
  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侦查监督的范围;侦查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三、起诉
  (一)公诉的概念和意义
  公诉的概念和意义;公诉的原则。
  (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的概念;、审查起诉的内容;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审查起诉的期限;审查后的处理。
  (三)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的概念和条件;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
  (四)不起诉
  不起诉的概念;不起诉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
  第一审、第二审程序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启动、运行的基本要素和要求。
  3、能运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理论来分析和解决司法实
  践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一、第一审程序
  (一)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的概念;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二)对公诉案件的起诉审查
  审查的概念;审查的内容;审查后的处理。
  (三)开庭前的准备
  确定合议庭或独任庭的组成人员;送达起诉书副本;告之委托或指定辩护人;通知检察院开庭的时间和地点;送达传票和通知;确定开庭审理的形式(公开或不公开);庭前会议。
  (四)法庭审判
  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违反法庭秩序行为的处理;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审理案件的期限;判决、裁定和决定;
  (五)自诉案件的审判程序
  自诉案件的概念和范围;自诉案件的提起;自诉案件的受理;自诉案件开庭前的审查;自诉案件的开庭审判;自诉案件的审判特点。
  (六)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简易审判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的意义
  (二)第二审程序的上诉和抗诉
  上诉、抗诉的概念;有权提出上诉和抗诉的主体;提起上诉、抗诉的理由;提出上诉、抗诉的方式和途径;提出上诉、抗诉的期限。
  (三)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二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二审收案时的程序审查;二审程序的全面审理;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
  (四)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的概念和意义;上诉不加刑的适用。
  (五)第二审程序的裁判
  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对附带民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处理;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刑事诉讼中的财物处理。
  审判监督、死刑复核、执行程序、特别程序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的启动、运行
  的基本要素和要求。
  3、能运用审判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执行程序的理论来分
  析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考试内容:
  一、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申诉及其审查处理;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重新审判的程序;重新审判的期限;重新审判后的结果。
  二、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死刑复核程序的意义。
  (二)死刑复核的人民法院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复核。
  三、执行程序
  (一)执行概述
  执行的概念;执行的依据和机关;执行的意义。
  (二)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无罪判决或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三)变更执行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和假释;新罪和漏罪的追诉;、对错判和申诉的处理。
  四、特别程序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方针、原则和重要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适用的范围;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案件的没收程序适用条件;违法所得案件的审理
  (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强制医疗程序;强制医疗的复查与监督。
  三、主要参考书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6月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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