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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湖南师范大学考研大纲:801法学综合2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行政法主体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行政法主体的概念、行政机关、其他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内容。
  3、能运用行政法主体的基本理论来分析和解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现实问题。
  考试内容:
  一、行政法主体概述
  行政法主体的概念及其与行政主体的关系、行政法主体与行政机关和行政组织的关系、行政组织法的主要内容。
  二、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的含义、性质与特征,行政机关的分类,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三、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四、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的概念、分类及法律地位,国家公职关系。
  五、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分类,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六、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及其与行政监督的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种类及监督内容。
  行政行为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行政行为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行政行为的概念、分类和模式,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依申请和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种类、特征及作用,行政程序基本的内容。
  3、能运用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来分析和解决行政关系和行政权运行过程中的现实问题。
  考试内容:
  一、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行政行为的分类和模式,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与合法要件,行政行为的效力。
  二、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的概念、性质与原则,行政立法的分类,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和合法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错误和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对行政裁量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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