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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


  3.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停发或只发部分普通奖学金
  ⑴入学后档案未到我校者(委培除外)不发放奖学金,自档案调入我校第二月起发放奖学金。
  ⑵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包括开除学籍),按处分级别分别扣发一、三、六、九个月的奖学金。
  ⑶一学期无故旷课一周以上者或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两周者,扣发其一个月的奖学金。
  ⑷研究生休学者,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研究生因休学后复学,按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恢复普通奖学金。
  ⑸研究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者,按学校批准日期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⑹延期毕业生不享受奖学金。
  ⑺研究生毕业,自办理完离校手续第二个月起,停发奖学金。
  四、其它
  1.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按合同或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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