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研究生基础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培养,吸引优秀生源,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湖北民族学院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七条研究生基础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
一、申请:
(一)、学校下达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基础奖学金各等级的指标数;
(二)、研究生导师向所在单位申请研究生基础奖学金各等级的指标数;
(三)、研究生向导师申请研究生基础奖学金等级。
二、评审:
(一)、一年级研究生基础奖学金评审:本年度基础奖学金评定在第三学期开学时进行,由年度评分和入学总成绩两部分组成。年度评分依据本学年度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创新活动、社会实践等部分评定,年度评分与入学总成绩的加权得分即为第一学年的最后得分。
X:年度评分,占70%;Y:入学总成绩,占30%。两项得分乘以相应系数后的累计总分为最后得分。
计分公式为:总分T=X×70%+Y×30%
(二)、二、三年级研究生基础奖学金评审:第三学年的学年初和学年末,根据学年度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创新活动、社会实践等情况进行评分。
三、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的申请及上年度综合考核评分确定获得研究生基础奖学金的名单及等级,送培养单位审批,报研究生处审核、备案。并将结果予以公示。
第八条各培养单位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基础奖学金的评分细则,并将评分细则报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九条学校对研究生基础奖学金实行宏观调控,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研究生对基础奖学金评定结果若有异议,可向所在培养单位或研究生处提出申诉,所在培养单位或研究生处负责给予答复。
第十条本细则自2008级研究生开始实施。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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