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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赣南师范学院考研复试、调剂及录取办法


  各学院在制定专业与综合素质测试方案时,应充分考虑本学科(专业)特点,坚持科学选拔,发挥复试在考生专业素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等方面考察中的重要作用。其中,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与综合素质测试应包含说课环节,其它专业硕士专业与综合素质测试需有实践环节测试。

  6.同等学力考生(含本科结业生和高职高专毕业后满2年)、成人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报名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生和网络教育生均须加试。加试科目参见《赣南师范学院2016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均采用笔试形式。每门科目考试时间1.5小时,满分100分,60分为合格。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跨专业报考英语语言文学、学科教学(英语)、学科教学(音乐)、学科教学(美术)、音乐、舞蹈、戏曲、美术学、美术、艺术设计、体育学、会计等专业的考生,须加试相关专业技能内容以检查考生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素质。相应教学学院应制定加试方案并报研究生部备案。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7.思想政治理论考试,报考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复试时需参加思想政治理论课考试,考试方式为笔试,试卷满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思想政治理论课成绩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8.学校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六、复试成绩计算及结果公布

  1.复试成绩由外语能力测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专业与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三部分构成,总分为300分。外语测试成绩低于60分、专业与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低于60分或三部分成绩之和低于18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2、复试各部分成绩所占比重。学术学位考生外语能力测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专业与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占复试总成绩的比例为1∶1∶1。专业学位考生外语能力测试成绩、专业笔试成绩、专业与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占复试总成绩的比例为0.5∶1∶1.5。

  3.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之比为6∶4。

  4.入学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为:

  会计专业考生初试成绩÷3×60%+复试成绩÷3×40%;

  其它专业考生初试成绩÷5×60%+复试成绩÷3×40%。

  5.复试结束后两天内在研究生部公告栏和网页上公布复试结果。

  七、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2.考生在复试报到时必须提供本人档案所在单位、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现实表现材料,未能出具有关材料者,不予复试。

  3.教学学院复试工作小组中负责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的人员、导师代表与考生面谈,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结合考生现实表现材料,做出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论。

  4.对考生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存在疑议的,研究生部可采取"函调"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品德情况作进一步考核。

  5.对在报名、初试、复试、录取中有违规或作弊行为的考生,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复试、录取资格。

  八、调剂

  我校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教育部2016年研究生招生调剂、录取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届时,考生可通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调剂服务系统填写调剂志愿。如符合我校要求,会在考生填报志愿后的48小时内通过调剂服务系统发送复试通知。如未在48小时内接到复试通知,考生可改报其他学校。凡未通过国家调剂服务系统报名的调剂一律无效。

  九、录取

  1.学校按照《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要求以及江西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情况以及身心健康状况,按照"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拟录取名单。

  2.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拟录取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人人事档案寄送至我校研究生部(以在职形式攻读我校研究生且在职的单位具有人事权,在与单位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的条件下,可不将档案寄送我校),以便对考生政治思想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寄送人事档案或办理好委托培养协议者,不予录取。

  3.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4.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本科毕业的考生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5.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在研究生部网页统一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十、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实行复试录取监督制度。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纪委、监察室、研究生部工作人员及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小组,深入复试现场,了解、监督复试和录取工作。复试过程全程录音录像。

  复试监督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幸跃凌

  副组长:吴岚李坊贞

  成员:罗有萍李永东朱钦胜邓幸俊

  2.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所有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执行教育部有关硕士生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及本《办法》,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单位和当事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复试及录取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复试的人员,不得参与复试及录取的有关工作。

  4.实行复议制度。考生如对复试成绩有异议,可在复试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研究生部提出复议申请。

  研究生部在接到正式复议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问题作出是否属实的结论。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各教学学院复试工作小组进行复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结果正式通知申请人。

  研究生复试咨询及申诉电话:

  研究生部:************;

  纪委、监察室:************。

  十一、其它

  1.在职考生必须提前处理好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所产生的问题。因上述问题产生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2.委托培养研究生,应在复试时签订委托培养协议书。

  3.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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