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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校的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四章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第五条复旦大学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机构为复旦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复旦大学国家奖学金获奖名额每年遵照国家教育部分配的名额确定。
  第七条复旦大学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可在指定时间向学校提出国家奖学金的申请。
  第八条复旦大学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制,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得再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或我校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校于每年12月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在收到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后颁发给获奖学生,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三条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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