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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福建师范大学接收推免研究生办法

  各有关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招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和《福建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接收工作实施办法》(闽师研〔2014〕35号,下称“《接免办法》”)精神,现将做好2015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下称“推免”)接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名额
  各学院接收校内、外推免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学院拟招生人数的50%,个别推免生生源充足的学院可适当提高比例。各招生专业(有工作年限要求的专业除外)在留有一定名额用于招收统考生的基础上,均可接收推免生,其接收推免生的人数由各学院自定。
  二、接收对象和条件
  我校可接收取得推免生资格且符合教育部规定体检标准的校内、外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各学院可根据需要提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要求。
  三、接收工作安排
  (一)9月5日前,各学院按《接免办法》要求成立推免生接收工作小组,根据实际确定接收推免生专业、接收名额和相关要求,并制订接收推免生工作具体办法、年度接收工作方案和复试录取办法,上述内容经学校审核备案后对外公布。
  (二)9月9日前,学校对各学院上报的接收推免生目录进行汇总、审核,统一对外公布学校2015年接收推免生招生专业目录。
  (三)9月25日至10月22日,各学院按照《接免办法》要求,根据推免生意愿情况,开展若干次复试、录取工作,确定并公布拟接收的考生名单。考生在参加复试时,须携带2014年9月1日以来推荐学校医院或其他三甲医院升学体检报告和考生体检诚信承诺书《考生体检诚信承诺书》供学院审核。各学院应向参加复试而未被接收的考生及时反馈信息。
  (四)10月24日前,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拟接收名单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考生由学校统一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考生,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合格后正式取得我校拟录取资格。
  (五)各学院一般应为拟录取的推免生指定硕士生导师,尽可能为推免生提前进行硕士学习规划创造条件。
  (六)拟录取的推免生在硕士研究生入学报到前未取得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证书,或受到处分的,将取消录取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要积极做好推免生的招生宣传,积极为接收校内、外推免生创造条件。鼓励各学院加强交流,接收不同推荐单位和学科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各学院要大力推进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接免办法》要求做好推免招生重要信息的公开工作。
  (三)各学院是推免生接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开展接收工作要切实遵守推免政策,规范工作程序。凡违反政策开展的录取工作,以及进行的相关承诺,一律无效。学校相关部门将加强对我校推免生接收工作及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未按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推免生接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招生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校监察处:22867115,校研招办:22867434。
  (四)对在推免生接收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复试和录取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推荐学校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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