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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硕士的奖学金制度是怎样的



  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指导性意见;

  2、负责对本评定办法的解释;

  3、评定特别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4、按年度分配并下达各学院可评定的各等级奖励名额;

  5、调处研究生对本学院基本奖学金评定的异议。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十五条 各学院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各学院的基本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有权对其进行解释;

  2、按照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分配的各等级基本奖学金名额,组织本学院研究生各等级基本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3、负责处理本学院研究生对基本奖学金的初评异议;

  4、各学院对符合本评定办法的评定结果有最终决定权。

  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小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教授、导师代表和学院主管学生(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参加。

  工作小组一般由5人以上的单数成员组成。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程序

  第十六条 各学院须将本单位制定实施的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予以公示,并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的基本奖学金由各学院按照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分配的各等级基本奖学金名额每学年评定一次,且不得以平均或变相平均的方式评定。

  第十八条 研究生新生基本奖学金的初步评定须在入学前复试阶段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初评结果与拟录取名单同时公示。

  在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的初步评定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的四周内完成,并将初步评定结果在本学院公示。

  第十九条 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初步评定结果的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对基本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期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异议。相关学院应在公示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做出处理决定,并正式发布评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 异议期结束,对基本奖学金初评结果无异议,或对异议依学院相关规定处理完毕的,学院应将基本奖学金最终评定结果即时报送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和财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认为本学院的异议决定违反了本评定办法规定的,可在收到异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对异议进行调处,处理结果在受理该异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相关学院与研究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 对公示期或异议期结束后所提异议,各学院及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工作办公室均不受理。

  第二十五条 特别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评定程序由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公室制定的特别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评定细则加以规定。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获得基本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

  第二十七条 基本奖学金由财务部门按月发放,一年按10个月计算,7、8月不发放。

  第二十八条 特别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由财务部门一次性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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