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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重庆邮电大学考研复试安排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生源质量,促进硕士生复试录取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深化硕士生招生制度改革,完善创新人才的培养选拔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复试工作原则
  第二条我校硕士生复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选拔,确保质量,按需招生,宁缺毋滥;坚持选拔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及潜力、具有特殊学术专长及潜力的人才。

  第三章复试工作组织管理
  第三条学校设立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和统筹管理全校的硕士生复试工作。
  第四条研究生院在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硕士生复试的各项工作。
  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负责复试工作的具体安排和实施,并协调落实所需的人员、场地、设备、经费保障等。
  第五条各硕士生招生学院设立本学院的硕士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学院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各招生专业设立复试工作小组,在学院硕士生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专业综合能力测试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各招生专业复试工作小组由不少于3名本专业责任心强、办事公正、无亲属报考本专业研究生的硕士生导师组成。各招生专业复试面试工作小组应安排专门的复试记录秘书1-2名,负责对每位考生的专业综合能力测试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和相关服务工作。
  各学院应对参加复试工作的所有老师进行必要的能力、政策和纪律培训。

  第四章参加复试的考生
  第七条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进入复试的最低分数要求是:
  (一)法学:达到教育部划定的2015年A区法学类进入复试的最低分数要求(以下简称“国家A区线”);
  (二)理学:达到2015年理学类国家A区线;
  (三)工学:
  1.信息与通信工程【081000】:单科达到2015年工学类国家A区线,总分达到306分以上;
  2.其他工学专业:达到2015年工学类国家A区线;
  (四)管理学:达到2015年管理学类国家A区线;
  (五)工程硕士:
  1、电子与通信工程【085208】专业:单科达到2015年工程硕士类国家A区线,总分达到306分以上;
  2、其他工程硕士专业:达到2015年工程硕士类国家A区线。
  (六)翻译硕士:达到2015年理学类国家A区线;
  (七)艺术硕士:单科达到2015年理学类国家A区线,总分达到369分以上
  第八条除第七条的规定外,参加复试的考生还包括:
  (一)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校内专业调整申请并经我校同意,参加调整后专业复试的一志愿考生;
  (二)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研招网提出调剂申请并经我校同意复试的调剂考生。

  第五章复试安排及内容
  第九条复试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专业课笔试、专业综合能力测试及外语听力、口语能力测试。对于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
  考生在入学时需参加体检。
  第十条复试分为两次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复试实行差额复试。根据各学科、专业上线生源和调剂生源情况,确定适当的差额比例,差额比例一般按照120%左右掌握,生源充足的学科、专业,可以适度扩大差额复试比例。
  第十二条我校在复试时对考生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对考生的学历(学籍)信息仍有疑问的,我校可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明。
  第十三条专业课笔试试卷由我校自行命题阅卷,考试方式为闭卷。满分100分。各专业笔试科目详见《重庆邮电大学2015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以下简称“《招生简章》”)。
  笔试不合格者,直接被淘汰,不参与综合成绩排序。
  第十四条专业综合能力测试以面试的形式为主,每位考生测试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分。综合能力测试将重点考核考生的大学期间学习成绩、综合素质和能力,包括专业知识掌握和综合运用情况、语言表达能力、创新意识及实践能力、人文素质和能力等。测试完毕,复试小组当场进行评分,写出试题简要答案及评语。
  专业综合测试不及格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参与综合成绩排序,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外语听力、口语能力测试以面试的形式为主,满分为20分,12分为及格分,成绩不及格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参与综合成绩排序,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对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须加试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其中笔试科目不少于两门。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难易程度严格按本科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各专业加试科目详见2015年《招生简章》。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加试成绩不及格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参与综合成绩排序,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所有复试考生都必须在入学时参加体检,体检由校医院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我校从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对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其中考试诚信状况将作为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六章复试成绩及公示
  第十九条复试成绩为复试各部分考核成绩之和,即
  复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专业综合测试成绩+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成绩。
  第二十条复试成绩的权重占综合成绩的50%,即
  综合成绩=(初试成绩/初试满分成绩)*50+(复试成绩/复试满分成绩)*50。
  综合成绩满分为100分,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可以登录我校研究生院网站(网址:
  http://gs.cqupt.edu.cn/)查询复试成绩。
  考生如对本人成绩存疑,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复查。复查过程中如发现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的,由经办人员提出复查结果,经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改动成绩。考生本人不得查阅答卷。
  第七章录取及公示
  第二十二条复试各单项考核合格者,参加综合成绩排序。我校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勿滥”的原则,参考不同招生专业的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研究生院按上级部门要求时间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上级部门。
  第二十四条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可以登录我校研究生院网站查询拟录取名单(网址同上)。
  考生对拟录取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我校书面申请复议。

  第八章复试工作的监督和复议
  第二十五条实行全程监督制度。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参与复试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实行巡视制度。纪委、监察部门、研究生院派有关工作人员到复试现场巡视,加强监管。
  第二十七条实行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学院建立健全复试工作规章制度,所有参与复试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严格保密,切实维护复试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实行回避制度。本年度有亲属参加硕士生入学考试的教师和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参加硕士生的复试工作。
  第二十九条实行复议制度。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对录取结果书面申请复议。对考生的复议,由考生复试专业所在学院硕士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各项政策如与教育部政策相悖,以教育部最终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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