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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重庆师范大学接收推免研究生办法


  (四)体检
  所有参加复试的推免生均须到指定医院(重庆师范大学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
  (五)拟录取
  1.复试总成绩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复试总成绩=专业笔试成绩×80%+面试成绩+英语综合能力测试成绩
  2.拟录取原则:
  以“复试总成绩”排序,根据招生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拟录取。
  3.以下情形不予拟录取:
  (1)“专业笔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不予拟录取;
  (2)“面试成绩”低于60分(不含60分)者不予拟录取;
  (3)“英语综合能力测试成绩”低于12分(不含12分)者不予拟录取;
  (4)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拟录取;
  (5)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规定报考条件、考试违纪舞弊、替考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拟录取。
  4.凡被我校拟录取的推免生,由学校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发布待录取通知,考生收到待录取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通过“推免服务系统”确认接受我校录取,否则视为放弃。同时将接受拟录取的推免生名单在我校研究生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奖励政策
  凡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除了按规定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外,在学业奖学金、“三助”等奖助学金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具体办法以《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为准。对来源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入学后一次性再奖励5000元。
  七、其他
  1.推免生必须确保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准确。若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我校将取消其报名、复试、录取资格或学籍。
  2.从2015年起,按教育部要求,我校不再为拟录取的推免生发放重庆师范大学拟录取函,拟录取的推免生只需在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中确认接受拟录取即可。
  3.我校已录取的推免生,不得通过“双向选择”进行就业,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统一考试。
  4.在开学报到时,我校将进行资格复审,若发生下列情况,我校将按教育部要求取消其推免生录取资格:
  (1)受到纪律处分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未通过;
  (2)入学时未取得学士学位和本科毕业证书者;
  (3)不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或因身体缺陷、疾病而不能继续学习者。
  5.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如与上级部门新下达的规定相悖,则以上级部门的新规定为准。
  八、咨询、申诉渠道
  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023—65910997
  重庆师范大学纪委办公室:023—65363403
  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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