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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2011年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办法


  七、阅卷与登分
  专业课笔试结束后,由研究生部对试卷统一密封装订,并由研究生部负责组织阅卷、核分、登分以及初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综合测试成绩汇总、加和等工作。
  八、确定复试成绩的最低分数线
  复试结束后我校将分别划定“专业课笔试”与“综合测试”的最低分数线。符合该分数线的考生,方具有本学科录取资格。
  综合测试过程中被确定为“一票否决”的考生,不得在本学科录取。
  九、录取成绩计算方法
  我校科学学位研究生的最终录取成绩为:总成绩=初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综合测试成绩。
  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最终录取成绩为:总成绩=初试成绩+专业课笔试成绩(按标准分计算)。
  十、确定录取名单
  研究生部按照考生最终录取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各学科实际招生人数送发1:1拟录取名单。院(部)组织各学科开展录取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导师签字后的拟录取名单送交研究生部审核。审核后的拟录取名单由院部与研究生部同时对外公布。
  如果考生出现在1:1名单上则必须在本学科录取,如不录取则该考生与该录取计划一同收回。
  对愿为西部地区委托培养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十一、确定录取类别
  1、各院部确定拟录取名单时应根据考生最终录取成绩排序情况以及考生报考情况确定录取类别。录取类别分别为国家计划(即:公费生)、自筹经费(即:自费生)、定向培养(我校仅针对“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骨干计划”)、委托培养(即:委培)四种。
  2、凡调剂录取者录取类别均须确定为“自筹经费”或“委托培养”。
  3、凡录取为专业学位者录取类别均须确定为“自筹经费”或“委托培养”。
  十二、调剂原则
  (一)校内调剂
  科学学位调剂原则:
  1、 符合国家相关调剂政策;
  2、 仅限于复试人数未满足招生人数的学科;
  3、 调入学科与调出学科的初试考试科目须相同;
  4、 各学科接收调剂的考生须在我校科学学位研究生复试名单上;
  5、 先在本院(部)内各学科间调剂,然后在学校内各院(部)间调剂。本院(部)内学科间调剂要在院(部)复试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各院(部)间调剂要在研究生部的指导下进行。
  专业学位调剂原则
  1、符合国家相关调剂政策;
  2、调入药学院、中药学院、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专业学位的考生须是初试科目为“药学基础综合一”的考生;调入商学院专业学位的考生须是初试科目为“药学基础综合二”的考生。
  3、各院专业学位接收的调剂生须是参加过我校研究生复试的考生;
  4、各院专业学位调剂报名、录取工作均在研究生部的统一安排下进行。
  (二)校外调剂原则
  调入原则:
  除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外,其他各学科均不接收校外调剂考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不接收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
  调出原则:
  考生向校外调出,须考生或委托人(须有书面委托函,且委托人须带本人身份证件)将具有考生本人亲笔签名的调剂申请书和调入单位研究生招生部门的接收函送交到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将统一寄送相关材料。
  十三、同等学力加试与“少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复试
  1、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由各学科自行组织,加试科目为2门本科主干课程,且不能与统考科目和复试科目重复。每门科目满分100分,时间为2小时。同时还应加强实践技能的考核。加试须在4月18日前完成。
  2、报考我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的复试与其他考生同时进行,录取标准另行确定。
  十四、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1、 实行责任制度。各院(部)的复试领导小组要对本院(部)内复试过程与结果的公平、公正负责,并负责对考生提出的质疑解释。
  2、实行复议制度,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研究生部对复试、录取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接受考生的投诉和申诉。对投诉和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责成院部招生复试领导小组进行 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上报研究生部。
  十五、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部。

  附件:复试、录取日程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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