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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央音乐学院统考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现场确认工作说明

  各位报考中央音乐学院的考生请按照如下说明进行现场确认:

  一、现场确认时间

  报考音乐教育学院、音乐学系、声歌系、音乐人工智能与音乐信息科技系、研究生部的考生现场确认时间:2019年11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报考管弦系、作曲系的考生现场确认时间:2019年11月9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报考民乐系、钢琴系、指挥系、提琴制作与研究中心的考生现场确认时间:2019年11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

  注:

  1.未在研招网缴费、报名点未选择中央音乐学院的考生报名无效,无法参加现场确认和考试。

  2.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考生,无法参加考试。

  二、现场确认地点

  中央音乐学院琴房楼友谊厅。

  三、需要携带的材料

  1.研招网报名号

  2.有效居民身份证

  3.学历学位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获得高职高专、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以核对学历证书为主;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以核对学位证书为主,不硬性要求两证均必备)。未按要求提供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或相关证明的考生不予确认,报名无效。

  注:a.报名时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应提供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以供校验;b.因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导致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还须提供具有更改记录的户口本(簿)或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用以报考点审核备案;c.在校研究生须提供在读招生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其报考硕士生的证明,否则不予确认;d.持海外教育机构学历的,应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提交认证书原件。

  4.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现场确认时还须提供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报考“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考生现场确认时还须提供《2020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登记表》1份。

  6.报考音乐文献翻译方向的考生若为非英语专业毕业,还需提交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证书。

  7.报考作曲技术理论英语文献翻译方向的考生如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同级别的其它英语考试,需提交证明。

  8.报考艺术嗓音及嗓音医学方向的考生按以下网址中的相关要求先将材料提交至中央音乐学院筒一号楼南楼210房间嗓音研究中心,然后再到琴房楼友谊厅参加现场确认。(网址:http://www.ccom.edu.cn/szc/jfjg/yjsb/zsxx/sszs/201909/P020190928599586125350.pdf)。

  9.报考音乐教育方向、音乐教育学方向的考生按以下网址中的相关要求先将材料提交至教学楼915,然后再到琴房楼友谊厅参加现场确认。(网址:http://www.ccom.edu.cn/szc/jfjg/yjsb/zsxx/sszs/201909/P020190928599585997397.pdf)。

  四、现场确认程序

  1.考生按上文“需要携带的材料”中的要求,持研招网报名号、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等至琴房楼友谊厅,由工作人员查验,签署《诚信承诺书》;

  2.采集考生本人图像信息;

  3.工作人员打印“报名情况登记表”,考生确认本人信息并签字后交到指定地点。

  *考生本人要对研招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考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本人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考生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属于作弊行为。考生填报的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得准予考试。

  五、打印准考证

  考生要保留好研招网上报名的用户名、密码和报名号等信息,并在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3日期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或书写,考生凭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重要提示:由于我院专业及考试要求的特殊性,考试日程(时间、地点等)将以我院于2019年12月16日公布的日程为准,请考生届时务必登录http://www.ccom.edu.cn/szc/jfjg/yjsb/zsxx/sszs/查询考试日程,或来中央音乐学院办公楼二楼(上海银行楼上)研究生部现场查看考试日程。如有疑问请致电************。

  附件:考风考纪和诚信考试教育公告内容、《刑法修正案(九)》(摘选)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选)

  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部

  2019年11月1日

  附件:

  考风考纪和诚信考试教育公告内容

  一、教育考生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二、公示《教育部令第33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中第五至十二条。

  三、警示考生,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

  四、告诫考生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也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违者将受到严厉查处。

  五、提醒考生,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作为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

  六、已经查实并有教育意义的考试违法违纪和试题诈骗的典型案例。

  《刑法修正案(九)》(摘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选)

  第七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一条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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