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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央音乐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中央音乐学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守法,为社会主义音乐文化建设服务,在本学科内掌握坚实基础理论、系统知识和专业技巧,具有独立从事专业活动、科学研究和高等音乐院校教学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必须符合下列学历等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4年8月30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5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我院组织的单独考试(录取人数不超过一名)。
  1.符合第(一)条中的1,2,3,4各项要求。
  2.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后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连续工作4年或4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者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过研究论文或已成为业务骨干,经本单位和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为本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在职人员。

  三、报名、考试
  考试报名:专业考试网上报名和统考网上报名。
  报考专业方向和导师详见附件一。
  考试科目:初试:专业主科;复试:专业基础科目、外语听力、政治、外国语(英语1、日语、俄语、德语)。专业科目考试要求详见附件二;参考书目及考试大纲参见附件三、附件四。
  注:我院不开设日语和俄语课程。

  四、录取
  (一)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确保质量、宁缺毋滥。
  (二)统考科目成绩及总分不低于国家分数线;其他科目成绩不低于学院的合格分数要求;随后分系择优录取。录取总人数以当年国家下达招生计划为限,各系名额分配以简章公布的拟招生人数为参考。
  (三)一个导师每年招收研究生新生,原则上不超过2名。
  (四)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定向的硕士生,须在录取前签订有关合同。
  (五)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特殊情况,须经院招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六)报考音乐文献翻译、作曲技术理论英语文献翻译研究方向考生,英语须参加全国统考,考试成绩必须达到60分。

  五、报考和录取类别
  (一)非定向:毕业后在国家的就业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就业;
  (二)定向:毕业后回定向单位工作。

  六、学习与学位授予
  (一)学制为3年。
  (二)报考木卡姆研究方向硕士生,第一学年在中央音乐学院修读学位课程,学院同时指派相关方向的导师对其进行指导。后两年在新疆艺术学院由相关导师指导其学位论文的写作,论文答辩在中央音乐学院进行。
  (三)报考音乐教育学院的硕士生,就读期内由学院统一指派在外地实习一学年。
  (四)凡完成课程学习并获得规定学分、专业考核(音乐作品、音乐会)成绩合格、论文答辩通过者,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艺术学硕士学位,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七、报考费用
  考生报考的报考费、体检费、往返路费和食宿费等均自理。

  八、学费及住宿费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文件要求,2015年秋季入学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如下: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原则上按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学校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
  (二)住宿费:3人间,住宿费1200元/人/学年;4人间,住宿费900元/人/学年。北京生源的学生一律走读。

  九、学习期间的待遇
  按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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