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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北京外国语大学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安排

  欢迎报考2021年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6日—27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以准考证时间为准)。《准考证》于12月10日-27日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chsi.com.cn/)进行打印。《准考证》使用A4幅面白纸打印,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不得涂改。考生凭下载打印的本人《准考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正式开考时间为上午8:30,下午14:00。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当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者交谈。
 
  考生只准携带必需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绘图仪器等,或者按照报考高校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注:我校自命题外国语科目(法语、德语、西班牙语)须使用我校发放的客观题标准答题卡,请相关考生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签字笔等必备文具。
 
  为确保广大考生和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考试安全,请全体报考北京外国语大学考点(考点编号1130)的考生严格遵守以下考试入场要求和流程!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一、考生入场要求
 
  1.打印好的“准考证”;
 
  2.资格审查时所持的有效身份证件;
 
  3.考前7日内【12月20日(含)后】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
 
  4.绿色健康码;
 
  5.佩戴好口罩。
 
  考生经体温检测低于37.3℃后,方可正常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为避免考点入口拥堵,考生可提前将“北京健康宝”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考试当天“绿码”进行截图或打印,以备出示。
 
  注:因疫情原因,今年取消考生提前入校查看考场位置流程。
 
  二、考场安排及考生入场流程
 
  (一)考场设置
 
  考场所在地为北京外国语大学东校区逸夫楼,考场安排详见附件一。
 
  (二)入场安排
 
  1.入场时间:上午7:45,下午13:15。
 
  请各位考生提前规划好时间,进入校门、楼门时排队有序入场,保持1米间距,带好口罩。
 
  2.入校(入场)通道
 
  考试当天,校外考生与校内考生分别按以下路径入校,详见附件二考点示意图。
 
  (1)校外考生(非北外在校生)入校地点为:北京外国语大学东校区东门(位于民族大学西路北端)。
 
  (2)校内考生(北外在校生)入场地点为:东西向主路靠近阿拉伯学院一侧。
 
  (三)入校(入场)流程
 
  1.体温检测:体温正常(低于37.3℃)
 
  2.出示绿色健康码
 
  3.查验身份证、准考证和核酸检测报告
 
  4.收取核酸检测阴性报告(7日内)
 
  5.为符合上述要求的考生,在准考证上加贴核验标记
 
  6.考生持已有核验标记的准考证、身份证进入逸夫楼大厅,并同时再次检测体温。
  (四)对不符防疫要求的处理
 
  1.考生体温检测异常
 
  如考生体温≥37.3℃,先到隔离等候区短暂休息,并使用水银体温计进行复测。如复测体温正常,允许考生进入逸夫楼内参加考试。判断为可疑病例的不得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2.凡未按要求提供“考前7日内(12月20日(含)以后)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3.未按要求提供“绿色健康码”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三、温馨提示
 
  1.请考生在进入考场前作好准备,提前上卫生间。
 
  2.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在开考前关机并关闭所有铃声(特别提示:关闭闹钟),放入个人包袋并存于考场内指定位置。凡开考后,发现随身携带手机,不管是否开机均按违纪处理;发现手机发出铃声,不管是否在本人身边均按违纪处理。
 
  3.北京外国语大学考点允许考生提前交卷时间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到考试结束前10分钟。
 
  4.无校内车证的社会车辆在考试期间不得进入我校,请考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点。
 
  5.请各位考生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遵守国家法律,使用有效期内的真实身份证;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已触犯《刑法》,将受到法律制裁,请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信应考意识。
 
  祝各位考生考试顺利!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安全的内容修订
 
  1.刑法(以往使用条款)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
 
  2.《刑法(修正案九)》
 
  ——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考试作弊罪】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考试作弊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
 
  3.违规处罚、处理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18、33号令)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暂行办法》(36号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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