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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郑州大学关于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的通知

  郑州大学关于2016年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的通知
  各相关考生: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9号文件要求,我校纳入2016年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高校,2016年我校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为30名。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报名、考试、录取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欢迎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征集大学生参军入伍,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建设强大国防的基础工程,对实现强国梦强军梦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征兵工作有关文件精神,鼓励更多大学生参军入伍,为退役大学生士兵提供更多成长成才通道,2016年起,教育部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下简称“大学生士兵计划”),专门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攻读硕士研究生。为做好2016年“大学生士兵计划”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大学生士兵计划”是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一部分,要严格按照《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执行。对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相关招生单位应按照“自愿报名、统一招考、自主划线、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规范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二、招生计划
  (一)“大学生士兵计划”由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有关普通高校承担和实施。根据学校申请和相关学校招生办学情况,经研究,2016年全国共安排“大学生士兵计划”5000人,由清华大学等398所普通高校承担(具体计划方案见附件)。
  (二)2016年“大学生士兵计划”主要通过增量计划安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专项专用,不得挪用。

  三、招生报名
  (一)凡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的已退出现役的大学生士兵均可报考。考生报考时须持有服役部队签发的《退出现役证》。
  (二)考生须按照《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和《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有关要求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网上报名应填报本人《入伍批准书》编号和《退出现役证》编号,现场确认时应提供本人《退出现役证》。
  (三)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教育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将会同军队相关部门对考生身份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准予考试。有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考试录取
  (一)报考“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须按规定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或按规定参加推荐免试招生。
  (二)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报考其他招生单位“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三)报考“大学生士兵计划”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可申请调剂到“大学生士兵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其他招生单位“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纳入“大学生士兵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分政策。
  (四)招生单位应建立完善“大学生士兵计划”招生工作机制,严格选拔标准,确保招生质量。对违反规定招生的招生单位,将核减其下一年度专项计划招生名额,直至取消招生资格。

  五、招生管理
  (一)加强信息公开。招生单位应严格按照教育部招生信息公开要求,认真做好“大学生士兵计划”相关招生办法、复试录取规则、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和成绩、拟录取考生名单和成绩等招生信息的公开和备案工作,确保专项计划招生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加强规范管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要切实发挥监管职能,加强对本地区相关招生单位“大学生士兵计划”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相关单位进一步规范招生管理,提高选拔质量。

  (三)加强招生宣传。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和相关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谋划、精心组织,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吸引更多退役大学生士兵积极报考。
  (四)严查违规行为。相关招生单位要严格按教育部招生政策开展“大学生士兵计划”招生工作。对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严肃处理。

  教育部办公厅

  (实习编辑:史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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