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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为力推市校共建研究院 出台“管理试行办法”


  日前,中山大学《关于加强市校共建研究院管理的试行办法》正式下发,标志着中大与广东各地方政府共建研究院工作已进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新阶段。
  《试行办法》从地方研究院的定位、职能和管理架构,人员聘任、考核,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及管理考核等多个层面,对地方研究院进行了规范性表述。
  如在定位、职能方面,《试行办法》明确,地方研究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收自支的科技创新平台,视同学校二级单位,地方研究院具有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研究生培养、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基本权力和学校给予的特殊政策。
  在业绩考核方面,按《试行办法》规定,地方研究院的工作业绩将作为各相关院系服务地方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各院系组织、参与的科研项目经费进入地方研究院后,经费额计入相关院系科研工作业绩。地方研究院聘请的学校科研人员,其在地方研究院的工作业绩作为其在学校工作量考核、聘任、科技成果奖励的重要依据,并根据其在地方研究院发展中所做出的贡献,在聘任时予以倾斜。地方研究院聘请的学校科研人员,对于在地方研究院承担重大科研任务者,在确保完成学校规定的本科基本教学工作量的前提下,其余教学工作量经申请可作相应减免。上述规定,对于学校科研人员加盟地方研究院,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是一个很好的“松绑”。
  此外,在人才培养方面,《试行办法》明确,支持地方研究院招收、培养工程硕士研究生。该项工作接受学校研究生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按《中山大学地方研究院招收、培养工程硕士研究生工作暂行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地方研究招收的研究生同样可以享受学校研究生院“国民待遇”,这对于地方研究院的人才培养与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近年来,中山大学以“国家需求、国家任务、国际水平”为办学指导思想,积极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与广东各地方政府共建研究院是该校服务珠三角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中大与广东各地方政府全面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该校已经先后与深圳、广州、珠海、佛山、肇庆、东莞、惠州、湛江、潮州等9个城市建立了市校战略合作关系,建成10个面向地方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的技术研究院。
  提出“一市一院一人”、“一产业一基地一平台”是中大服务地方极富有特色的做法,主要体现在4个“主动对接”:科技管理政策与产学研结合主动对接,优势学科与地市优势产业主动对接,高校科技创新与区域产业发展主动对接,学科建设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对接。
  在科技管理政策与产学研结合主动对接方面,该校首先建立起了适应基础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的科研评价体系,针对应用研究与产学研合作,特别提出以企业对项目的研发投入、专利及专利技术的转化、科技服务的社会效益作为评价应用研究的重要指标,并给予应用研究在经费管理方面的“国民待遇”。其次,突破了传统的科研用人机制,专门设立了200名专职科研编制,免于教学工作量和论文的考核,重点支持应用研究、交叉学科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充实产学研合作的一线队伍。此外,学校还提出两个“三七”开的利益分配机制,就是在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分配中,发明团队可获得70%的利益分配,第一发明者又可分享其中70%的权益分配,从而极大的调动了学校科技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为了打造应用技术研究领域的特色和优势,学校专门成立了“中山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从学校层面整合若干个应用技术研究团队,从评价体系、人事、科研管理模式等各方面给予“科研特区”的优惠政策。通过这种模式,激发起从事应用研究团队的科研潜力和动力,打造出特色鲜明、优势明显的应用技术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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