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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同等学力考生报考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同等学力考生
报考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同等学力考生的报考工作,不断提高硕士研究生生源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1.普通高等学校或自考、函授大专毕业2年(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的9月1日)或2年以上的考生和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均属同等学力考生。
    2.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转发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的通知》的规定,党校学历不作为报考研究生的学历依据。
    3.同等学力考生报考时须提供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水平的证明,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时须出示成人高校教务部门的证明,证明须与《报考情况登记表》(电脑打印件)一起寄送我校。成人应届本科毕业生最迟须于报到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取资格将被取消。
    4.同等学力考生不跨学科报考,即报考专业所在的学科门类,须与大专毕业专业或成人应届本科专业所在的学科门类相一致。
    5.招生专业目录上注明不招同等学力考生的专业,谢绝同等学力考生报考。
    6.报考结束后,监察处将协同我院对同等学力考生的报考资格问题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的考生,我院将通知其按本规定要求更改报考专业,限期不改者,取消考试资格。
    7.复试时,同等学力考生须加试(笔试)两门本科主干课程。
    8.上述规定为基本要求,各专业在制订招生专业目录时,可提出高于本规定的要求。
    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
二○○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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