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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2006年考研复试录取办法(修订)

  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增大和学校招生自主权的逐步扩大,复试、录取工作在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完善和规范研究生复试工作,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水平,根据教育部、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实行学校、学院(所、中心)二级管理。学校成立以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长为组长、以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以及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我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各学院(所、中心)成立院级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所、中心)的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相关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研究生导师等人员组成。

  (一)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审定全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基本原则及各学院复试办法;

  2.确定各学位点的招生指标和复试比例;

  3.审批各学院上报的复试名单和破格复试的“线下生”名单;

  4.组织安排全校外国语口语水平、听力的测试工作;

  5.组织安排全校参加复试的考生的体检;

  6.负责招生录取工作政策的解释和对各学院(所、中心)有关招生人员的培训;

  7.对全校复试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8.负责处理招生过程中考生的投诉;

  9.召开会议审核、批准各学院(所、中心)拟录取名单。

  具体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

  (二)学院(所、中心)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的职责:

  1.根据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复试规定,制定本学院(所、中心)复试工作实施办法;

  2.严格按照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复试比例协调、组织好本学院(所、中心)的复试工作;

  3.在本学院(所、中心)各硕士点成立由5名副高以上职称专家组成的复试小组,复试小组须配备秘书1人,负责记录复试全过程;

  4.对本学院(所、中心)复试专家小组的成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5.负责组织本学院(所、中心)专业课复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的命题、考试、评卷和综合测试等;

  6.负责审核各专业复试小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

  7.负责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8.负责确定本学院(所、中心)拟复试名单(含调剂复试名单)和拟破格复试的“线下生”名单;

  9.负责答复招生过程中考生提出的质疑和申诉;

  10.研究确定拟录取名单,上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复试工作

  (一)复试范围: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应参加复试(已复试的推荐免试生除外),没有参加复试的考生不得录取。复试者的初试成绩必须符合教育部当年下达的复试基本要求,复试名单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单科成绩择优排出。由学院(所、中心)负责通知考生本人参加复试。

  (二)复试规则:由学校按学科门类或一级学科确定复试分数线,实行差额复试,复试人数一般应在招生规模(不含推荐免试生)的120%之内。各学院(所、中心)可在学校确定的复试分数线基础上自行确定各学科复试比例(不能低于110%),个别专业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等额复试。

  (三)复试内容和形式:硕士研究生复试重在考察考生的素质和综合能力。复试的内容主要分为两部分,即专业课笔试、综合素质及能力面试,其中同等学力考生还须参加两门专业课的加笔试。复试的形式分笔试和面试两种。面试包括专业面试和外语口语水平、听力测试。复试还包括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格检查,其成绩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

  专业笔试、专业面试、外语专业的二外口语水平测试及同等学力考生的加笔试由各学院自行组织。非外语专业的外语口语水平、听力测试由各学院将本院复试有关材料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根据各学院复试安排委托外国语学院组织实施。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考核可采用“函调”、“派人外调”和直接对考生的考核。复试时,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直接与考生面谈,了解考生的思想政治情况,同时认真审查考生所在单位的鉴定意见及人事档案材料,给予考生公正的评定。

  体格检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全国残联关于硕士研究生入学体检标准的规定执行。在特殊情况下,可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体检要求,但应事先在招生简章上加以说明。

  (四)复试程序

  1.考生到各学院(所、中心)报到,各学院(所、中心)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同时请考生选择笔试科目。各学院(所、中心)在资格审查后将符合资格考生汇总名单于次日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2.各学院(所、中心)组织复试考生进行专业笔试(同等学力还需加笔试2门),各学院(所、中心)应于笔试前一天到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领取专业笔试试卷,并在招生工作小组领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考试管理规定组织笔试工作,校纪委、研究生学院将派人进行监督检查;

  3.对考生进行专业面试;

  4.对考生进行外语口语水平、听力测试;

  5.对考生进行思想政治考核;

  6.组织考生进行体检。

  (五)复试分值

  复试的满分值为300分,其中专业课笔试满分为150分,专业面试满分为100分,外语口语水平、听力测试占50分。同等学力考生的两门加笔试课满分各为100分,但不计入复试总分。

  (六)调剂复试

  生源不足的专业,由各学院(所、中心)负责向有关院校调剂考生,各学院(所、中心)须将调剂的合格考生名单在组织复试前5天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经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调剂手续、通知考生参加复试。接收调剂生源的专业需优先接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具体调剂办法根据教育部、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当年有关规定办理。

  (七)破格复试

  合格生源已能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原则上不安排破格复试名额,完不成招生计划的专业根据教育部关于破格复试的原则、要求及生源情况酌情考虑。各学院(所、中心)如需破格,需事先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申请,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控制、审核并报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批。

  (八)复试要求

  1.复试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复试前各学院应将本学院(所、中心)复试工作实施办法报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公示,复试工作实施办法公示后一般不得更改。

  2.通过调剂生源仍不足的专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报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再次组织复试。经再次复试,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应及时将招生指标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无故浪费招生指标的专业将在次年予以扣减相应的指标。

  3.调剂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其报考材料转到我校后方能参加复试。所有考生应持复试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参加复试。

  4.笔试和面试的功能不同,各学院(所、中心)应根据各自考核目标和特点,对考核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和部署,使两者有机结合,相互补充。

  5.面试应逐步建立一定数量的题库,试题难度要相当,应尽量避免问题的随意性和偶然性。

  6.复试办法可灵活多样,要全面考察考生的专业水平、外语水平、科研能力、综合素质等。

  7.尽可能创造宽松良好的复试环境,复试中要体现人文关怀。

  8.复试工作须待复试小组所有成员按照规定时间到达面试现场后方能开始,秘书在面试时要认真填写《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复试情况记录表》。

  9.复试成绩要及时通知考生,并进行公示。

  三、录取工作

  (一)录取原则

  1.硕士研究生录取工作必须贯彻按需招生的方针,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应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初试分数线,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前提下,以专业为单位,按照综合得分高低的顺序,并参照初、复试单科成绩进行综合考虑,择优录取。

  (1)综合得分=初试成绩+复试成绩,其中复试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2)推免生的初试成绩按与本专业参加统考上线初试第一名的成绩等同计算;

  (3)校内调剂生源其初试成绩不变;

  (4)外校调剂到我校的考生,其初试成绩高于我校上线参加复试考生最低成绩的,其英语、政治按实际成绩计算,业务课以我校上线参加复试考生最低的初试成绩计算,业务课成绩低于最低成绩的,以实际成绩计算;

  (5)保留入学资格返校生、支教生的录取类别按当年复试时确定的类别录取。

  2.硕士研究生录取原则上成绩列前的为公费生,列后的为自筹经费生或委托培养生,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的调整,但调整方案应报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3.有下列几种情况中之一的考生,属复试不合格,原则上不予录取:

  (1)复试中的笔试成绩不及格(满分为150分的合格分为90,满分为100分的合格分为60);

  (2)复试中的面试成绩不及格(同上);

  (3)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2门课中有1门不及格(同上);

  (4)体格检查不合格;

  (5)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二)录取工作程序

  1.各学院(所、中心)拟录取名单和录取顺序要经院(所、中心)招生工作小组集体讨论,由组长签字并盖公章后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对初试成绩合格、复试成绩不合格不予录取的考生,复试小组要写出书面意见(主要是不合格理由),经院(所、中心)招生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盖公章后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经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及时通知考生。

  2.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在审核后将拟录取名单报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并上报省高校招生办公室。

  3.在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查通过我校录取名单后,再向考生寄送录取通知书。

  若省高校招生办公室对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提出意见,学校或各学院必须进行复议,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应注意的问题

  1.要正确处理考试总成绩与某单科成绩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以入学考试成绩为主与参考现实表现之间的关系。

  2.对在职人员要参考其平时的工作实绩和思想表现,以弥补一次考试决定取舍的缺陷。

  3.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培养、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均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签订协议书。

  4.初试成绩达到国家分数线而未被录取的考生,其报考材料由学校研究生学院及时转寄给第二志愿报考单位。无第二志愿或改变志愿的合格考生,如要求转寄报考材料,须由有关招生单位出具证明。任何考生不得随身携带自己的人事、报考档案材料。未达到录取基本要求的考生的报考材料不得转寄。

  四、其它

  (一)研究生招生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学院应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与学校相关规定,不得超越国家和学校招生政策的规定和权限自定招生办法。

  (二)应选择能正确执行招生政策、不徇私情、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复试小组成员。本年度有直系亲属报考或有其他原因可能影响公正的相关人员应回避复试及录取的相关工作。

  (三)要充分重视对研究生招生人员的管理和培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自我约束的自觉性,加大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抵制不正之风的干扰,营造公正、公平的招生环境。对违反招生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招生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本实施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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