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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长江大学考研考场安排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长江大学报考点公告(3)号

  欢迎广大考生报考长江大学硕士研究生!

  根据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6〕9号)文件精神和湖北省《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7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鄂高考〔2016〕28号)工作要求,为做好2017年硕士研究生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日期及时间由教育部统一规定,2017年初试日期为12月24日至25日。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各科均为3小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于12月26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一、考试地点

  长江大学东校区12号、主教、13号、14号南、北教学楼,考生于12月23日在长江大学东校区13号教学楼前查看考场。

  二、考场建设

  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代表国家意志。考生在报考过程中,应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长江大学考点今年将加强对使用通讯工具等高科技作弊的打击,请所有考生诚信应考,不要铤而走险。如有违法、违规、违纪和弄虚作假行为,按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33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何过程,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1、所有考生在标准化考场进行考试,考试全程录像,并与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联网,考场录像在考试后进行回放排查。

  2、使用身份证识别仪核验考生身份,没有二代身份证或二代身份证无法识别的考生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3、采取多种措施防范无线电通讯工具作弊。考场统一配备无声挂钟、金属探测仪、全频段无线信号屏蔽器、手机屏蔽仪和监考大师,准确定位探测无线耳机等接收设备,配备数字无线数字传扰断仪,扰探测手表、橡皮、书写笔等无线接

  收器。

  4、同公安部门和无线电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利用无线通讯干扰车对考场周边异常无线信号进行监控,对周围可疑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排查,重点打击利用通

  讯工具等作弊团伙。

  5、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定制文具。考生进考场只能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一律不准携带文具和计时工具进入考场,文具实行“统一购置、有偿使用、用后归己”的原则。文具供考生在考试期间使用,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由考生带走。

  6、每场考试实行考场“违纪公告”,对考试中违纪学生现场张榜公布。

  7、从严处理违法违规考生。凡在考试中违纪作弊的,一律按照《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相关信息记入教育部诚信档案,并通知其所在高校或工作单位。凡涉嫌考试违法犯罪的,立即报警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8、考点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cjdxyanzhaoban@163.com

  如果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有违纪舞弊行为(或苗头),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或

  发送邮件,考点将认真查处。

  特别提醒:

  没有验证的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请考生提前到达考区,并迅速验证进入考场;

  因考生到达考区太迟或达到考区后不迅速验证而影响进场考试的,一律由考生自己负责。

  真诚希望各位考生诚信应考!

  衷心祝愿各位考生发挥正常水平!考出理想成绩!

  附件:2017年硕士研究生考试考生入场安检注意事项

  长江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各位考生:

  为确保2017年硕士研究生考试的安全、平稳、顺利进行,我省将使用金属探测器对所有入场考生进行安全检查,请考生入场时注意以下事项:

  1.安检目的。一是防止有人将危险、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确保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安全,确保考场安全,确保考试安全;二是防止有人将作弊工具带入考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安检的目标为各类违规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枪支等危险、违禁物品;无线电通讯工具(如:手机、微型电脑、微型耳麦;伪装成计时工具、手镯、项链、皮带扣、纽扣等配饰类或橡皮擦、钱包等形式的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及附件);手镯、项链、纽扣等形式的拍摄、扫描设备;电子储存设备;其他规定以外的物品如自带文具等。

  2.考生应主动配合安检。接受安检前,应按照监考员的指令,主动将携带的违规物品放到考场专设的“考生物品存放处”。安检过程中如有报警声响起,应出示相关物品并进行说明。如因上厕所等特殊情况出考场后返回考场,应再次接受安检。

  3.凡阻扰、拒绝检查,或故意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当科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还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主动将所携带的违规物品放置于“考点物品存放处”,安检时被检查出的,一律按照教育部33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当科考试资格;开考后再被检查出携带有违规物品的,一律按作弊处理,取消当次各科考试资格,视情节轻重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停考1至3年的处理。

  真诚希望各位考生诚信应考。祝愿各位考生考出理想成绩!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二○一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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