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长江大学考研考场安排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5]9号)和《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硕士研究生考试工作的通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5]9号)和《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6年硕士研究生考试工作的通知》(鄂高考〔2015〕34号)精神,为做好2016年硕士研究生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日期及时间由教育部统一规定,2016年初试日期为12月26日至27日。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各科均为3小时,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于12月28日进行(起始时间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14:30)。
二、考试地点
长江大学东校区12号、13号、14号教学楼,考生于12月25日在长江大学东校区13号教学楼前查看考场。
三、刷证入场
按教育部要求所有考生必须刷证进入考场,没有刷证的一律不能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请所有考生至少提前40分钟到达考区。进场铃响后,请考生迅速排队刷证进场。进场期间,望考生不要在考区外徘徊逗留,最好提前10分钟刷证进入考场。因考生自身原因不能按时进入考场或者耽误考试时间均由考生负责。
四、考场建设
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是选拔高层次人才的国家教育考试,代表国家意志。考生在报考过程中,应自觉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长江大学考点今年将加强对使用通讯工具等高科技作弊的打击,请所有考生诚信应考,不要铤而走险。如有违法、违规、违纪和弄虚作假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凡违纪的,一律取消当科考试成绩;凡作弊的,一律取消当次考试的各科成绩,并视情形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至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凡在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6年硕士研究生考试在即,我考点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继续狠抓考试管理,进一步加大对考风考纪的治理力度:
1、所有考场安装全频段无线信号屏蔽器和手机屏蔽仪;所有考场配备监考大师,准确定位探测无线耳机等接收设备,配备数字无线数字传扰断仪,扰探测手表、橡皮、书写笔等无线接收器。
2、同公安部门和无线电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利用无线通讯干扰车对考场周边异常无线信号进行监控,对周围可疑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排查,重点打击利用通讯工具等作弊团伙。
3、所有考场配备电子钟,并统一定制文具。考生进考场只能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一律不准携带文具和计时工具进入考场,文具实行“统一购置、有偿使用、用后归己”的原则。文具供考生在考试期间使用,最后一科考试结束后由考生带走。
4、全部实行标准化考场,并与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联网,考场实行全程监控,考场录像在考试后进行回放排查。
5、每场考试实行考场“违纪公告”,对考试中违纪学生现场张榜公布。
6、所有考生经金属探测仪安检后方可进入考场。
7、所有考生入场实行刷第二代身份证进考场,没有第二代身份证的考生不能入场考试。
8、考点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cjdxyanzhaoban@163.com
如果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有违纪舞弊行为(或苗头),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或发送邮件,考点将认真查处。
真诚希望各位考生诚信应考!
衷心祝愿各位考生发挥正常水平!考出理想成绩!
长江大学研究生院
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2016年硕士研究生考试考生入场安检注意事项
各位考生:
为确保2016年硕士研究生考试的安全、平稳、顺利进行,我省将使用金属探测器对所有入场考生进行安全检查,请考生入场时注意以下事项:
1.安检的目的,一是防止有人将危险、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确保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安全,确保考场安全,确保考试安全;二是防止有人将作弊工具带入考场,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安检的目标为各类违规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枪支等危险、违禁物品;无线电通讯工具(如:手机、微型电脑、微型耳麦;伪装成计时工具、手镯、项链、皮带扣、纽扣等配饰类或橡皮擦、钱包等形式的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及附件);手镯、项链、纽扣等形式的拍摄、扫描设备;电子储存设备;其他规定以外的物品如自带文具等。
2.考生应主动配合安检。接受安检前,应按照监考员的指令,主动将携带的违规物品放到考场专设的“考生物品存放处”。安检过程中如有报警声响起,应出示相关物品并进行解释。如因上厕所等特殊情况出考场后返回考场,应再次接受安检。
3.凡阻扰、拒绝检查,或故意扰乱考场秩序、危害考试安全的,一律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当科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修正案(九)》还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不主动将所携带的违规物品主动放置于“考点物品存放处”,安检时被检查出带有违规物品的,一律按照教育部33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取消当科考试资格;开考后再被检查出携带有违规物品的,一律按作弊处理,取消当次各科考试资格,下一年度不准报考。
(实习编辑: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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