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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


         新疆大学201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说明

  一、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2年8月31日以后出生者),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5.已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只可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硕士研究生。
  6.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自考本科生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在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期(2012年11月14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2013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进修过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本科阶段5门主干课程,成绩合格(需提供有效成绩证明),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含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二)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3.报名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第1、2、3、4、5各项的要求。
  (2)大学本科毕业后有3年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有5年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或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4.报名参加除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工商管理硕士(125100)、公共管理硕士(125200)、旅游管理硕士(125400)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二、招生规模
  我校2013年拟招生规模1630名左右(含推免生340名左右,其中学术型240名左右,专业学位100名左右),包括学术型研究生990名左右,专业学位研究生640名左右。实际招生数以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为准。各专业实际招生人数将结合本专业上线人数作适当调整。

  三、报名
  1. 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报考资格审查将在复试阶段进行,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详情请登陆新疆大学研究生院网页或关注相关媒体。
  网上报名:2012年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网址:http://yz.chsi.cn或http://yz.chsi.com.cn(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再修改报名信息)。预报名时间为2012年9月28日至9月29日(每天9:00-22:00)。报考点现场确认时间:2012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逾期不再补办。
  3.报名费: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收取。
  4.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我校不接收在校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再次报考硕士研究生。
  5.国家按照一区、二区确定考生参加复试基本分数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等21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省(区)。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且申请为少数民族地区定向或委托培养方式。

  四、初试
  1. 初试具体日期:2013年1月5日至1月6日。
  2.初试科目:各专业初试科目见招生专业目录。统考、联考科目必须用汉文答题,考试大纲也由教育部公布发行。其他科目均由我校命题,备注中注明用民文命题的业务课,可用少数民族文字答题,考试科目中未注明用民文命题的科目,均用汉文答题。
  3.考试科目的参考书目请参照新疆大学网站公布的《新疆大学2013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参考书目》

  五、复试及录取
  1.在复试阶段进行报考资格的审核,复试考生必须携带本、专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高等学校历年学习成绩表复印件(人事部门或教务部门加盖公章则有效)。
  2.复试时间和地点由我校另行通知,复试内容为:(1)外语口语、听力测试(2)专业课笔试(3)综合素质面试。复试形式:笔试和口试结合。跨专业考生、同等学力考生取得复试资格后,必须另加试两门报考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
  3.凡属定向、委托培养、自筹经费考生正式录取前,其所在单位或本人必须与我校签订定向、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协议书。
  4.在职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而使我校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我校不承担责任。

  六、在我校就读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待遇
  1. 我校已实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行普通助学金资助制度,优秀的非在职研究生均可享受不同标准的助学金;
  2.实行“助教、助研、助管”的“三助”聘任制度,对受聘者给予“三助”酬金;
  3.对优秀研究生设立台湾光华教育奖学金、宝钢教育奖学金、日本小岛康誉奖学金、南航“十分”关爱奖学金等、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励志奖学金。

  七、违纪处罚
  对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弄虚作假者(含推荐免试生),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相关单位应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八、接收推荐免试生
  欢迎符合我校接收条件并获得考生所在学校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与我校研招办和相关学院联系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事宜。我校对通过复试并同意接收为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外校优秀普教本科应届毕业生发给接收函。收到我校接收函且取得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资格的同学须将正式加盖省(市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公章的推荐免试表格寄送我校研招办,并到考生所在学校领取省(市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发报名校验码,凭校验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网址http://yz.chsi.cn或http://yz.chsi.com.cn)和现场报名,未办理正式报名手续者不能被录取。详情请浏览我校研究生院主页。

  九、申请硕博连读
  凡被录取为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同学,可在入学之后根据我校以及各学院相关规定申请硕博连读,人数、比例、学习年限和选拔办法由各学院在新疆大学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决定。

  十、我办不负责向考生提供参考书,如考生需购买考试参考书请到当地书店购买。
  新疆大学研究生招生办联系电话:(0991)8582567 联 系 人:李老师 刘老师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4号
  网 址:http://www.xj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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