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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军队考生报考研究生的补充规定(10-28)

2009年军队考生报考研究生的补充规定(10-28)

     根据总政干部部文件(政干发[2008]87号)通知要求,2009年军队(含武警部队)考生报考研究生执行新的规定:

     一、师以下作战部队干部报考统招硕士研究生,必须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营、连主官必须任现职满1年。

     二、报考军事学学科专业(军事思想、军事历史、军事运筹学、密码学除外)硕士研究生,应在部队相关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其中报考高级指挥院校的,职务等级为副营职以上,报考中级指挥院校的,为正连职以上。

    报考我院兵种战术学、军事通信学、军事教育训练学、军队管理学、军事装备学学科专业的部队考生,应在相关岗位任职满3年以上。

三、从2009年开始,部队在职干部报考研究生,由师(旅、团)级单位推荐,军级单位政治部审批,报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干部部门备案。

      四、报名现场确认时,报名对象必须携带本人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军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凡不符合要求的,培养单位不得核发准考证,对不按规定报考的,即使考试成绩达到分数线要求,也不得录取。

说明:

    1、学院200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与总部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总部文件规定为准;

    2、军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应包括考生的姓名、部职别、任职经历、职务等级、报考意见等内容;报名时,仅对报名点出示介绍信,复试时,将介绍信交于我院研招办审核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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