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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工业学院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招收硕士生,是为了培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品德良好,遵纪守法,在本门学科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或独立担负管理或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创新精神,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条  招收硕士生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四条  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

第五条  招生对象主要为应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与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等。

第六条  培养硕士生的经费来源分为国家财政拨款以及用人单位委托培养经费和自筹经费等。

第七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合考试、单独考试以及推荐免试)复试是研究生入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复试要进一步考查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综合素质和能力。学校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复试办法,方式和程序。全国统一考试中部分考试科目(外语、政治、数学)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联合考试是教育部批准的特定学科、专业的部分考试科目由全国统一命题的考试;单独考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为符合特定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单独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均由招生单位组织命题;推荐免试是经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确认其免初试资格,由招生单位进行复试的选拔方式。

第八条  全国统一命制的试题在开考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学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属机密级材料。考生答卷在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第九条   硕士生按其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硕士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生两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研究生处主管全校硕士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  贯彻教育部、学校制定的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以及省招办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的实施细则;

(二)  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校的招生计划;

(三)  布置、监督、检查全校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并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四)  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导师负责制,制定奖学金分配原则;

(五)  遴选指导教师;

(六)  依法维护招生工作人员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七)  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全校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执行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执行实施细则;

(二)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的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三)  根据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学校的分学科、专业的招生方案;

(四)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五)  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组织报名工作;

(六)  组织命题、制卷、考试、评卷、复试、体检和录取工作;

(七)  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组织新生入学报到注册;

(八)  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九)  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十)  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院(系)硕士生招生工作,并组织招生工作人员培训。

第十二条各院(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职责:

(一)  执行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本院()研究生的招生工作;

(二)  按照研究生处制定的年度招生计划,根据本学位的办学条件、指导力量、经费筹集以及社会需求情况,上报本院(系)的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  编制本院(系)的招生专业目录;

(四)  组织进行招生宣传、咨询和科学研究工作;

(五)  负责组织动员本部门应届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工作;

(六)  负责本部门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

(七)  负责组织本院(系)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报名工作及资格审查工作;

(八)  负责全国各报名点报考本院(系)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

(九)  做好本院(系)研究生的命题、评卷、复试、体检、改卷、复试、录取工作;

(十)  协助研究生处招生办公室做好研究生招生的考试工作;

(十一)对入学新生的思想政治、业务和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招生计划即招生规模,学校可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自主确定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招生人数及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  由国家财政拨款培养的硕士生,分定向和非定向两种。定向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生按学校推荐,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第十五条  委托培养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提供,毕业后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六条  自筹经费硕士生的培养经费由高等学校在培养条件、指导力量具备的前提下,用导师的科研经费解决,或向社会多种渠道筹措。学生毕业后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十七条   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均由研究生处与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确定。

第十八条   学校编制的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并由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下达。

第四章 报 名

第十九条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  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第二十条  联合考试、单独考试、推荐考试的管理办法在学校获得相应的权限后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报名日期由教育部公布。报考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并公布。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可根据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并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核发准考证。

第二十三条  考生报名时按规定缴纳报考费。

第五章 初 试

第二十四条  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五条  初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理论、外国语和两门业务课。学校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由研究生处确定考试科目及类别。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考试方式均为笔试。

第二十六条  全国统一考试的初试的政治理论,非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英语、俄语、日语和部分学科、专业的基础课由教育部统一组织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学校自行组织命题。 

第二十七条  各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二十八  考点由各省级招办确定,考点必须与报名点一致。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统一命题科目的评卷工作授权各省级招办统一组织,其他科目评卷工作学校组织进行 。

第六章 复 试

第三十条    拟录取的考生均应参加复试。

第三十一条  对参加复试考生的基本要求由教育部制定。学校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并事先公布。

第三十二条  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复试内容和方式由学校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对参加复试的同等学力者除加强复试外,还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学校应再次查验考生的有关证件。学校认为需进一步考查时,可再次进行复试。英语、日语、俄语的口语测试以及英语、日语、俄语以外语种的听力和口语测试由学校在复试中进行。

第三十三条  体检工作由研究生处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体检须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第七章 录 取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制定的当年录取工作规定和要求,根据教育部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的成绩,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拟定录取名单。

第三十五条  录取名单须经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联合办公会议审查。

第三十六条  个别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学校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一至二年,再入学学习。

第三十七条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应在录取前签订合同。

第三十八条  新生应按时报到。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办公室请假,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应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违纪处理

第四十条  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学校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七报名、考试、录取、入学资格或学籍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人员,由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或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现役军人报考我校硕士生,由学校按照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招收港澳台人士、外籍人士为硕士生的管理办法由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政策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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